預約保險合同又稱“開口保險合同”。主要用於貨·物運輸保險和再保險業務的一種不定期保險合同。用於貨物運輸保險時,保險人依合同規定對被保險人分批發運的全部貨物自動承擔保險責任。用於再保險時,即為預約再保險形式。
用於貨物運輸保險時,保險人自動承保被保險人分批發運的所有貨物,通常以保險憑證作為每批貨物的保險單。用於
再保險時即為“預約再保險”,再保險人必須接受依合同規定分出的分保額。預約保險合同一般無保險期限的規定,而代之以註銷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有權依條款規定,在一定期間(通常為30天)內發出解除合同的註銷通知,合同自到期日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