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稅
財富稅
財富同收入一樣,指某人所控制的經濟資源。財富和收入的區別在於,財富一般指任何一時點上資源的存量,而收入是指一段時間內資源的流量。如果說所得稅和商品課稅是收入流量的徵稅,那麼,對財產或財富課稅是對收入存量的徵稅。在西方國家,財富稅是包括在財產稅之內的。英國經濟學家西蒙·詹姆斯在《稅收經濟學》一書中的財富稅範圍包括遺產稅和贈與稅。但狹義的財富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凈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進行課徵的一種財產稅。因此,有些國家稱這為“資產凈值稅”,有時也稱“資本稅”。財富稅有對個人徵收的,如丹麥對已婚個人徵收,也有對企業徵收的,但更多地是對企業、個人同時徵收。
凈財富稅,又稱凈值稅,是指按年對一定資產減去有關負債后的餘額徵收的一種稅,即凈值稅是一種以財產的凈值為課稅標準的財產稅。稅基包括在適當估價日期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的凈公平市場價值。也就是說,凈值稅是按財產總額減去債務部分,僅就其扣除后的餘額課徵。這種稅同一般財產稅相似,但有兩點不同:第一,它是對一個人的財富徵稅,而不是對財產項目本身徵稅;第二,它是對凈財富徵稅,即對個人資產和負債的差額徵稅,而不是向總財富徵稅。例如,一個人有一批財產價值100萬元,但他有75萬元的債務,那麼,這個人的財產價值就是25萬元。因此,凈值稅是一種新的財產稅,並為許多國家(如德國、瑞士、荷蘭、印度及拉丁美洲等國家)所採用,並用它作為一種新的財政收入來源。
財富稅是一種爭議比較大的稅。有贊成者,也有反對者。
贊成者的觀點認為:
1、體現了公平性。擁有財富要比來自財富的現金收入給所有者帶來更大的利益。包括動用儲蓄的能力、經濟資源的控制、非現金收入和社會地位。而所得稅本身無法對來自財富所有權的所有利益課稅。
2、國家是財富的保護者,那些需要國家保護的財富所有者應當比那些不需要國家保護的財富所有者支付更多的稅。
3、認為財富稅是一個強有力的再分配工具。它的徵稅範圍廣,概括了所有財富。
4、有利於加強管理控制,取得更為可靠的財富分配數據。
5、從效率角度分析,財富稅同所得稅比,對工作激勵的反作用要小;對來自財富的收入而不是對財富本身徵稅,會促使人們將資本投向那些現金收入小或沒有現金收入的財產,以免繳所得稅。
反對者的觀點認為:
1、完善的所得稅可以廣泛包括納稅能力,即對所有自然增值的徵稅。
2、從公平角度說,一個人不應另外承擔一筆稅收。
財富稅的課稅制度主要是:
1、納稅人。大多數國家只定為自然人,只有德國、印度等四個國家對公司也徵稅。
2、課稅對象。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中擁有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計稅時要進行債務扣除和有關項目的扣除。
3、免稅額規定。由於此稅對一般財產課稅,各國都設有免稅額,一般都比較低,是個人同期所得的2倍~3倍。印度的凈值稅主要是對巨富者徵收,免稅額要高得多。
4、稅率。多數國家採用比例稅率。一般為0.5%或1%,少數國家採用累進稅率,為0.5%~3%。
5、徵收。一般採用申報納稅,多以家庭為申報單位,配偶或子女的財產合併申報。一些將凈值稅由中央政府徵收的國家,在實際徵收中與所得稅同時申報,甚至用同一申報表。瑞士、丹麥由地方政府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