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
財政分權體制的實施,為地方政府舉債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財政分權強化了地方政府的支出責任,尤其是基層政府為本地區居民提供
公共基礎設施的支出責任。這些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跨期融資的特徵客觀上要求地方政府舉債以滿足需要。另一方面,財政分權擴大了地方政府的收入規模,提高了地方政府統籌安排即期和遠期收入的自主性,相應增強了地方政府的承債能力,從而使地方政府舉債成為可能。
地方政府通過舉債為公共資本性項目融資,有利於推動社會發展,改善居民福利。同時,地方政府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必須充分披露信息,得到
投資人的認可才能順利籌集到所需資金,市場成為政府不斷提高透明度和治理水平的監督者和催化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