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落空是英美法術語的一種。訂立合同后,如果出現了雙方當事人事先預料不到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已經成為不可能的事情,則合同當事人得解除履行合同的義務。這種情形,在大陸法稱為情勢變遷,中國和東歐國家則稱為不可抗力原則。引起合同落空的意外事故應具備以下條件:該事故是在合同訂立后發生的,事故是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不能預見的; 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過失所能引起的; 事故的發生不可避免,而且是人力所不能抗拒、不可控制的。
引起
合同落空的典型情況一般有以下幾類: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或合同
標的物的毀滅而使合同無法履行。一些非人力可控制的事故如地震、
海嘯以及戰爭等; 合同訂立后,政府禁止履行合同; 合同訂立后,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失去了基礎,當事人原來的共同目的已經消失,合同雙方當事人都認為沒有必要履行,合同亦告落空。合同落空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因遭受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因合同落空而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落空時,該合同即告無效,有關當事人對尚未履行的合同義務即告解除; 對解除義務以前就該合同所產生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