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

公司社會責任是當今各國政府、企業界、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都十分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著眼於增強公民、企業、各種組織的社會責任”。因此,強化公司社會責任不僅是公司法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定義


所謂 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公司社會責任理論與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ornon-shareholderconstituencies)理論表述雖有不同,但其核心內容相同,都體現了對公司營利性之外的社會性的關注。公司社會責任的核心價值觀是以人為本,而非以錢為本。公司社會責任既是一種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種制度安排,更是一種商業實踐。沒有 公司社會責任的理念,便沒有成熟的制度設計;沒有自覺的 公司社會責任實踐,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也就成了無源之水。而其中的制度設計則扮演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理念


就理念而言,公司社會責任是一種資本觀、財富觀。公司社會責任強調資本的社會性與倫理性,強調資本有倫理,商業有道德。公司不僅要取得陽光財富,而且要善用陽光財富。不僅公司取得財富的過程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而且公司使用與處分財富的過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業倫理的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就是對資本無倫理、商業無道德的極端理論的徹底否定。
就制度設計而言,公司社會責任的貫徹落實離不開興利除弊的法律制度與倫理制度的完善設計。例如,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採購、簡化行政手續等手段鼓勵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立法者應當鼓勵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的 公司社會責任投資。
就商業實踐而言,公司應當自覺出台惠及勞動者、消費者、環境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責任政策。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最高境界不是通過法律與外在輿論的強大壓力迫使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而是幫助 公司社會責任理念深深紮根於公司投資者及其經營者的心靈深處,並隨時轉化成自覺自願的 公司社會責任運動。
公司社會責任既有實體層面的含義,又有程序層面的含義。作為程序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程序考慮和反映社會利益與社會權。例如,德國的職工監事制度允許職工代表通過擔任監事的途徑參與公司的決策程序(如任免董事、決定董事報酬、其他重大決策)和監督活動。作為實質意義上的概念,公司社會責任要求公司決策的結果能夠對社會利益與社會權負責。例如,美國採取公司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諸州立法允許公司董事會在作出反收購決策時,可以不拘泥於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思維方式,而以為了增進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而採取反收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