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法學會

中國國際法學會

中國國際法學會,是在國家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學術團體,1980年成立,由外交部主管。學會現擁有註冊會員800餘名,分別來自於全國各地的國際法教學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及其他實際工作部門,包括了全國國際法領域最優秀的學者專家。中國國際法學會是中國國際法學術交流的中心和連接中外國際法學界的紐帶。它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促進國際法在中國的研究、實踐、傳播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和影響。

名譽會長


任建新(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
史久鏞(國際法院原院長)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顧問、外交部條法司原司長)

會長


李適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常務副會長


饒戈平(北京大學教授)
劉振民(外交部部長助理)
曲星(外交學院副院長)

副會長


周忠海(中國政法大學)
尚明(商務部條法司)
黃進(中國政法大學)
劉楠來(社科院法學所)
金克勝(外交學院國際法系)
李兆傑(清華大學法學院)

秘書長


秦曉程(外交學院)

常務理事


(包括上述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內):
趙秀文(中國人民大學)王傳麗(女,中國政法大學)李保東(外交部)
鍾建華(外交部領事司)高之國(國家海洋局)董世忠(復旦大學)
張勇(南開大學)董立坤(深圳大學)陳致中(中山大學)
王獻樞(中南政法學院)李金榮(西南政法學院)朱攬葉(女,華東政法大學)
曾令良(武漢大學)曾華群(廈門大學)李勇(中國貿促會法律部)
江國青(外交學院)陶正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鳴(北大法學院)
朱文奇(人民大學法學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學)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
張緒生(北京競天律師事務所)王紅松(北京仲裁委員會)周洪鈞(華東政法大學)
周漢民(上海世博會展覽事務局)趙建文(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會高級顧問、學會顧問


汪道涵 馬駿端木正邵天任費宗禕
羅豪才 朱曾傑 徐鶴皋 魏家駒 潘抱存
蘭明良許光建 梁西趙維田盛愉
陳公綽邵津賀其治 黃嘉華沈韋良
吳煥寧邵循怡 鄭成思 徐振翼高爾森
高樹異劉文宗唐厚志范國祥畢季龍
謝啟美陳平初 李道豫 史久鏞 任繼聖
姚壯 湯宗舜沈達明陳魯直 郭日齊
郭壽康 錢驊陳安 鄭兆璜 丘日慶 歐陽楚屏

理事名單


(理事候選人均由本人所在單位根據學會提出的條件和名額推薦)
丁麗柏
重慶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萬鄂湘
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研究所
王玫黎
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劉仁山
中南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系
朱崇實
廈門大學法學院
余勁松
武漢大學法學院
李仁真
武漢大學法學院國際法系
楊澤偉
中南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系
肖永平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鄒立剛
中南政法學院
陳治東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周洪鈞
華東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徐崇利
廈門大學法律系
謝石松
中山大學法律系
慕亞平
中山大學法律系
王可菊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陶正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楊力軍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
李旺
清華大學法學院
叢文勝
軍事科學院軍制部
趙少群
貴州大學法律系
柯良棟
公安部法制局
劉錦
海南大學
韋經建
吉林大學法學院
車丕照
清華大學法學院
呂岩峰
吉林大學法學院
劉世元
吉林大學法學院
洪莉萍
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上海大學法學院)
浦偉良
上海政法管理幹部學院
秦曉程
外交學院
葉興平
深圳大學法學院
高智華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
邵沙平
武漢大學法學院
賈午光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何敏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涉外涉港澳台處
劉偉民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
王雪江
中國民航總局安全技術中心
夏興華
民航總局體改法規辦公室
李培傳
國務院法制辦
李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
吳浩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財政金融法制司
回滬明
最高人民法院
李健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
邵文虹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賀慶
國家法官學院
顧經儀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王 慧
北京大學法學院
龔刃韌
北京大學法學院
余敏友
武漢大學法學院
白桂梅
北京大學法學院
邵景春
北京大學法學院
黃亞英
西北政法學院國際法系
王浩
西北政法學院法學四系
劉曉蜜
河北大學法律系
王叔良
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室
王生長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陳波
中國貿促會法律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高宗澤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馮秀梅
同上
朱洪超
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
劉大力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戰寧
北京時代律師事務所
肖微
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
謝思敏
信利律師事務所
韓小京
北京通商律師事務所
葉蓁
外交部領事司
張軍
外交部國際司
高燕平
駐美使館
黃惠康
外交部條法司
胡志強
外交部條法司
王宗來
外交部條法司
王曉渡
外交部條法司
尹玉標
外交部條法司前司長
王淑芬
外交部條法司
蘇偉
駐聯合國代表團
馬亞歐
外交部條法司
徐宏
外交部條法司
段潔龍
外交部條法司
劉大群
外交部條法司
高風
外交部條法司
李燕端
外交部條法司
王海英
煙台大學法律系
吳雙全
蘭州大學法律系
黃瑞
江西南昌大學政法學院
陳立虎
蘇州大學法學院
劉健
湘潭大學法學院
徐天錫
上海市法學會
馬曉玲
安徽大學法學院
王在邦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所政治研究室
張靈強
山東青島大學文學院法律系
張恆山
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
沈秋潮
中央軍委法制局
趙建文
鄭州大學法學院
宋永新
浙江大學法學院
陳寒楓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辦公室
周衛國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辦公室條法處
吳慧
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政治系
周建海
中國政法大學
劉廷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佟連發
遼寧大學法學院
張文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董安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牛文軍
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劉金科
東北財經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教研室
劉滿達
寧波大學法學院
周曉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約法律司
萬國華
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
程寶庫
南開大學法政學院
江國青
外交學院
劉慧珊
外交學院
盧松
外交學院
許軍珂
外交學院
許建中
外交學院
任超英
中國民航總局航空安全中心
吳高盛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室
梁淑英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研室
黃丹涵
中國建設銀行法律部
許衛凌
中國司法雜誌社
張慶珍
山西大學法學院
湯樹梅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江偉鈺
南京審計學院
周健
外交部
趙永琛
公安大學科研處

刊物


《中國國際法年刊》
《中國國際法年刊》為國家級學術刊物,由中國國際法學會主辦。《中國國際法年刊》與1982年創刊,已故的陳體強、李浩培曾、王鐵崖與王厚立共同擔任主編。《年刊》每年一卷,並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開闢有論文、評論、特載、學術活動、文件資料等欄目,登載海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學界動態,代表了中國國際法學的研究水平和學術動向。《中國國際法年刊》現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
《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主要反映學會及學界的學術動態,並為會員提供學術研究信息,是了解學會活動的窗口和會員進行交流的園地。《學會通訊》根據情況設有專題報告、學術動態、觀點討論、資料選登、學會工作等欄目。《學會通訊》不定期印行,寄發給註冊會員。

說明事項


1、按有關部門規定,學會會長、副會長待推選通過後,其中年齡超過70周歲或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士,需徵得其本人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同意,再報請學會業務主管部門(外交部)和登記行政部門(民政部)批准。
2、學會高級顧問、顧問待新一屆常務理事根據上述原則,確定
人選,送發聘書。在年會上不公布名單。
3、根據學會章程,學會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
權對學會理事進行調整。此次推選,待理事名單通過、並由新一
屆常務理事會確定后,再由學會通知理事、常務理事本人所在單
位。
4、學會領導機構和顧問名單將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登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法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縮寫CSIL)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國際法學術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聯繫和團結廣大國際法工作者,倡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風,組織我國國際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推動國際法的傳播和發展,為我國外交實踐和鬥爭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做出積極的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西城展覽路2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
(一)組織各種類型的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開展國際法和相關專業的法律諮詢論證工作;
(三)編輯出版國家級國際法專業學術刊物──《中國國際法年刊》和其它國際法書籍和資料;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委託,進行與國際法專業相關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際法及相關學科和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人員,並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二)贊成本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的程序是:
(一)本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並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核准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通知申請人,並登記註冊有關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與交流以及諮詢、論證等專業事項;
(三)優先利用本會學術信息、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學術專業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品質良好,遵紀守法,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國際法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實施其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地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實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達標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國際法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ICJ關於科索沃問題的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