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補償費是用地單位對徵用土地範圍的樹木支付給樹木所有者的經濟補償。
樹木的補償標準依具體情況而有所區別,對於快長
落葉喬木和慢長落葉喬木,要根據樹木
胸徑的大小,按株予以補償,
常綠喬木和果樹,則按地徑大小,按株數預以補償,落葉灌木則根據高度的高低,按林預以補償。除補償外,一般情況木材仍歸原所有者所有。果樹除按上述標準預以補償外。還需另外按3-5年的
產值預以補償,因勘察設計、修築工程設施,開採礦藏的需要,必須佔用林准地,佔用林地單位應當向森林經營單位補償實際損失。佔用標地時間在一年之內的,可適當降低補償標準。在會計核算時,借記“
土地開發成本—一其它(×)”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或“其它
應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