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代表制
職業代表制
概念
是以全國的職業團體和企業、行業協會如工會、商會、農會、教育工會、律師工會、醫師工會等作為選舉代表的基本單位· 職業代表制 與“區域代表制”(“區域選舉制”)相對。是以職業團體為選舉單位,按職業系統投票選舉的一種選舉制度。
是使議會能吸收各種專門知識和豐富經驗的人才,以提高議會的工作效率。起源於19世紀末的法國,以後為各國所效仿。
(一)議會中的一院兼采職業代表制和區域代表制;
(二)議會外另設一個職業代表機關,其立法權比之區域代表機關要小。如1919年德國魏瑪憲法除了設置國會代表國民、參政院代表各部以外,還設聯邦經濟會議,其326名代表由10個團體選舉產生;
(三)議會完全採取職業代表制選舉產生。如1928年義大利議會的議員,完全是由各種職業團體推薦產生的;
(四)議會兩院都按照職業代表制和區域代表制相結合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兼采職業代表制和區域代表制,而以區域代表製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