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是中國首個關於外語在境內如何規範使用的系列國家標準。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於2017年11月20日聯合發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1部分:通則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2部分:交通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3部分:旅遊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4部分:文化娛樂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5部分:體育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6部分:教育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7部分:醫療衛生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8部分:郵政電信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9部分:餐飲住宿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第10部分:商業金融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第3部分:旅遊
1 範圍
GB/T30240的本部分規定了旅遊服務領域英文翻譯和書寫的相關術語和定義、翻譯方法和要求、書寫要求等。
本部分適用於旅遊景區景點及相關場所和機構名稱、旅遊服務信息的英文譯寫。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30240.1—2013 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 第1部分:通則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旅遊景區景點 tourist areas and scenic spots
具有參觀遊覽、休閑度假、康樂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遊服務設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有統一的經營管理機構和明確的地域範圍的獨立管理區。
註:旅遊景區景點包括風景區、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寺廟觀堂、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遊樂園、動物園、植物園以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遊景區景點;但不包括文博物館(院)、展覽館。
4 翻譯方法和要求
4.1 旅遊景區景點名稱
4.1.1 山、河、湖等地名應當使用漢語拼音拼寫。對外服務中需要用英文予以解釋的,“山”一般用Mountain或Hill解釋;已經習慣使用 Mount的可沿用。
4.1.2 寺、廟應區分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譯法:佛教的寺,以及城隍廟、太廟等譯作 Temple;清真寺譯作 Mosque。
4.1.3 道教的宮、觀譯作Daoist Temple。在特指某一宮、觀時,Daoist 也可以省略,如:永樂官 Yongle Temple,玄妙觀 Xuanmiao Temple。
4.1.4 塔應區分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譯法:佛塔譯作Pagoda;舍利塔譯作 Stupa或 Dagoba;其他的塔譯作Tower,如廣播電視塔譯作 Radio and TV Tower。
4.1.5 亭、台、樓、閣、榭、闕等與專名一起使用漢語拼音拼寫。根據對外服務的需要,可以後加英文予以解釋。
4.1.6 其他旅遊景區景點名稱的譯寫應符合GB/T 30240.1—2013中5.1的各項要求。具體參見附錄A。
4.2 旅遊服務信息
旅遊服務信息的譯寫應符合GB/T 30240.1—2013中5.2的各項要求。具體譯法參見附錄B。
4.3 詞語選用和拼寫方法
英文詞語選用和拼寫方法應符合GB/T 30240.1—2013中5.3的要求。
4.4 語法和格式
4.4.1 可數名同用在指示處所的標誌里一般用複數形式,如:學生票購票窗口 Student Tickets、觀光車乘坐點 Sightseeing Buses、油畫櫃檯Oil Paintings;用在指示實物的標誌里一般用單數形式,如:學生票 Student Ticket、觀光車 Sightseeing Bus、油畫Oil Painting。
4.4.2 泛指整個遊覽設施的名稱不用複數,如:纜車 Cable Car、滑雪場纜車 Ski Lift。
4.4.3 其他單複數用法,以及英文人稱、時態和縮寫形式應符合GB/T 30240.1—2013中5.4的相關要求。
5 書寫要求
英文大小寫、標點符號、字體、空格、換行等的用法應符合GB/T 30240.1—2013中第6章的要求。
附錄A(資料性附錄)旅遊景區景點名稱英文譯法示例
2017年11月20日,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聯合發布《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規範》系列國家標準。這是保障公共服務領域英文翻譯和書寫質量的基礎性標準。
標準規定了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的普遍性原則和要求;交通、旅遊、文化、娛樂、體育、教育、醫療衛生、郵政、電信、餐飲、住宿、商業、金融共13個服務領域英文譯寫的原則、方法和要求,並為各領域常用的公共服務信息提供了規範譯文。
標準明確規定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要遵循合法性、規範性、服務性、文明性四大原則,應當符合我國語言文字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英文使用規範以及英文公示語的文體要求,一般不按原文字面直譯。
標準規定,公共服務領域應當針對實際需要使用英文,不應過度使用英文,譯寫時應通俗易懂,便於理解,避免使用生僻的詞語和表達方法;譯寫應用語文明,不得出現有損我國和他國形象或有傷民族感情的詞語,也不得使用帶有歧視色彩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譯法。該標準於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標準為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提供了規範、準確、權威的參照,適用於全國範圍。標準的發布有利於改善當前公共服務領域英文譯寫不規範現象,提高外語服務質量和服務能力,為國家改革開放事業提供語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