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

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亦稱“擴大結構定額”。國家或其授權機關為編製工程概算,規定建築安裝企業生產一定計量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擴大結構物件或擴大分項工程,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台班的消耗標準,是編製設計概算或修正概算、進行設計方案選擇和編製概算指標的依據。比預算定額更具有綜合性。它應根據先進合理的設計,行之有效的施工工藝和多數施工單位在正常條件下能夠達到的水平進行編製,內容要簡明適用。

詞條釋義


為編製施工圖預算制定的定額。它是按社會平均必要勞動量確定的單位建築產品所消耗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數量標準。預算定額包括建築工程預算定額、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間接費用定額。它是編製施工圖預算,確定建築產品預算價格的依據,也是編製概算定額的基礎。它是根據設計規範,施工驗收規範,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定額,標準設計資料,並參考有關統計資料,通過科學試驗、實測、計算、分析、比較而制定的。
建築工程預算定額,按房屋建築、市政、鐵路、公路、礦山、井巷、水利工程等分別制定。
根據工程性質,按分部分項工程(如土石方、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等)制定每一計量單位(如1米3砌磚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機械台班耗用定額。其中機械台班費用為各類施工機械運行一個工作台班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應分攤費用的數量標準。
設備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根據不同用途、不同專業的設備安裝及其防腐、保溫、油漆,各種管線的敷設和窯爐砌築等工程分別制定。
間接費用定額,指消耗在單位工程中但不直接構成工程實體,而是分攤到各單位工程中去的有關費用定額。

發展現狀


在中國,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由國家授權建築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有經濟法規性質,不允許任意修改變動。當生產技術和經濟水平發生重大變化時,由國家授權建築管理部門負責修訂或重編。為了簡化編製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各省、市、自治區在預算定額的基礎上,按結構和裝修項目歸納合併若干分項定額,制定綜合預算定額代替預算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