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服務標準

電信服務標準

信產部電信管理局服務質量監督處副處長沈泳濤說,《電信服務標準(試行)》在完成刷新后,將於2004年下半年更改名稱並正式發布施行,與此同時,《電信用戶申訴受理判定標準》也正在加緊制定過程中。這意味著備受消費者詬病的電信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將在今年年底前徹底死去。

總則


1.1 為加強對電信企業服務質量的宏觀管理,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使電信服務質量管理和監督系統化、規範化,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電信企業")。
1.3 本標準包括直接反映電信服務質量和水平、與用戶使用電信業務關係密切的服務質量(非技術性)指標和通信質量(技術性)指標。
1.4 本標準是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業務時,應當達到的服務質量標準;是電信主管部門及用戶對電信服務質量實行監督的基本依據。
1.5 電信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本標準的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服務質量保證體系,並按規定的時間和內容,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本企業服務質量狀況。
1.6 電信主管部門根據社會需求和電信服務水平的變化,調整本標準的指標項目和指標值。
1.7 電信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
1.8 本標準由信息產業部負責解釋。
1.9 本標準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有特殊規定的條款除外)。

通用服務規則


2.1 電信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樹立以用戶為核心改善服務工作的觀念。
2.2 電信企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公布其服務項目、服務時限、服務範圍及"售後服務"等內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布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
2.3 用戶辦理電信業務時,電信營業部門應向其提供使用該項業務的說明資料,包括業務功能、費用收取辦法及交費時間、障礙申告、諮詢服務電話等,並以書面形式明確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4 電信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電信業務資費政策和標準,做到明碼標價,嚴禁亂收費,並應以多種方式為用戶交費提供方便。
2.5 電信企業應當合理設置服務網點或代辦點,合理安排服務時間或開設電話受理業務,方便用戶。電信企業應當為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
2.6 "窗口"服務人員應為用戶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耐心、準確地解答用戶的提問。入戶服務人員應遵守預約時間,愛護用戶設施,保持環境整潔。
2.7 對重要用戶的故障處理,電信企業應根據用戶的需要,與用戶協商簽定處理故障應急方案及搶通時限的協議,並嚴格遵守。
2.8 因電信企業檢修線路、設備搬遷、工程割接、網路及軟體升級等可預見的原因影響用戶在24小時以內使用的,應在72小時以前告知所涉及的用戶;超過24小時或影響重要用戶使用的,應事先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
2.9 電信企業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受理等業務,並免費提供通信費用查詢。
2.10 電信企業應採取公布監督電話等多種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並在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用戶。
2.11 電信企業應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進行用戶滿意程度測評,聽取用戶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服務質量指標


3.1 固定電話服務質量標準
3.1.1 電信企業應當免費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電話的接入服務。
3.1.2 電話裝機、移機時限:城鎮最長為30日,農村最長為40日。電話裝機、移機時限指自電信企業受理用戶裝機、移機交費之日起,至裝機、移機通話所需要的時間。
3.1.3 電話復話時限:最長為24小時。電話復話時限指自停機用戶辦理恢復開通手續、歸屬電信企業收到有關費用時起,至電話恢復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3.1.4 用戶市話業務變更時限:最長為24小時,用戶市話業務變更時限指用戶辦理更名、過戶以及各種程式控制電話服務項目,自辦理登記手續且結清帳務時起,至實際變更所需要的時間。 3.1.5 用戶長途業務變更時限:最長為24小時。用戶長途業務變更時限指用戶辦理增減長途直撥功能,自辦理時起,至實際完成變更所需要的時間。
3.1.6 電話障礙修復時限:城鎮最長為48小時,農村最長為72小時。重要用戶的電話障礙修復時限:以電信企業與該用戶簽訂的協議為準。電話障礙修復時限指自用戶向障礙台申告時起,至故障排除、恢復正常通話所需要的時間。
3.1.7 由於電信企業原因需要更改用戶電話號碼的,電信企業應當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戶改號時間和更改后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后,至少應在20日內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3.1.8 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最短為90日。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指該號碼註銷后至重新啟用所需要的時間。
3.1.9 電話服務台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電話服務台應答時限指自用戶撥號完畢聽到回鈴音至話務員(包括電腦話務員)應答所需要的時間。
3.1.10 電信企業應當提供電話號碼查詢業務,電話查號準確率應達到95%。
3.1.11 公用電話代辦點應當按照電信企業要求設置規範標誌,張貼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計價器具,按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並接受電信企業的監督和檢查。
3.1.12 發生固定電話重大通信障礙阻斷,應當立即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固定電話重大障礙阻斷指電路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3.1.13 電信企業應當根據用戶的需要,免費向用戶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會城市範圍內實現)
3.2 電話信息服務質量標準
3.2.1 信息台提供信息服務,應當向社會公開各類信息內容計費標準。用戶撥通信息台後,信息台應當免費向用戶播送收費標準提示音。
3.2.2 信息台播放的引導音不得收費。
3.2.3 信息內容應當健康、準確。信息準確率應當達到95%以上。對於經常變更的信息,應同時向用戶說明該信息的有效時間。
3.2.4 人工信息諮詢員不得談論與用戶所提問題無關的話題,不得故意拖延時間。
3.2.5 信息台應當根據用戶需求免費提供信息收費清單。
3.3 數字蜂窩行動電話服務質量標準
3.3.1 電信企業應當向用戶說明其網路覆蓋範圍及漫遊範圍。
3.3.2 電信企業應當免費提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等緊急電話的接入服務。
3.3.3 行動電話入網開通時限:最長為24小時。行動電話入網開通時限指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歸屬電信企業收到有關費用時起,至行動電話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3.3.4 行動電話復話時限:最長為24小時。行動電話復話時限指停機用戶辦理恢復開通手續、歸屬電信企業收到有關費用時起,至行動電話恢復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3.3.5 行動電話業務變更時限:最長為24小時。行動電話業務變更時限指用戶辦理更名、過戶等服務項目,自辦理登記手續且結清帳務時起,至實際變更所需要的時間。
3.3.6 行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最長為24小時。行動電話通信障礙指由本移動通信企業原因造成,非手機原因引起的障礙;行動電話通信障礙修復時限指用戶向電信企業申告障礙時,至障礙排除、恢復正常使用所需要的時間。
3.3.7 由於電信企業原因需要更改用戶電話號碼的,電信企業應當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戶改號時間和更改后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后,至少應在20日內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3.3.8 行動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最短為90日。行動電話號碼凍結時限指該號碼註銷后,至重新啟用所需要的時間。
3.3.9 發生行動電話重大障礙阻斷,應當立即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行動電話重大障礙阻斷指電路阻斷超過10(萬戶×小時)。
3.3.10 電信企業應當根據用戶的需要,免費向用戶提供行動電話發生的長途及漫遊話費詳細清單(2000年底前首先在省會城市範圍內實現)。
3.4 無線電尋呼服務質量標準
3.4.1 經營無線電尋呼業務的電信企業應當向尋呼用戶說明其無線發射信號覆蓋範圍以及?機入網開通時限:最長為24小時。無線電尋呼入網開通時限指用戶辦理入網手續、歸屬電信企業收到有關費用時,至尋呼機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3.4.3 尋呼機恢復開通時限:最長為24小時。尋呼機恢復開通時限指用戶辦理恢復開通手續、歸屬電信企業收到有關費用時起,至尋呼機恢復開通所需要的時間。
3.4.4 尋呼話務員應答時限:最長為15秒。尋呼話務員應答時限指尋呼用戶撥號完畢聽到回鈴音,至話務員應答所需要的時間。
3.4.5 尋呼話務員應當準確、及時發送尋呼信息。
3.4.6 尋呼台要為尋呼用戶至少保留最新10條尋呼信息。
3.4.7 對要求變更業務或者復台查詢信息的用戶,尋呼話務員應當驗證其密碼或者採取其他安全保密措施。
3.4.8 尋呼用戶號碼凍結時限:最短為90日。尋呼用戶號碼凍結時限,指該號碼被註銷時起,至重新啟用所需要的時間。
3.4.9 尋呼用戶提出終止接受尋呼服務時,尋呼企業應當退還尋呼用戶預繳服務費的剩餘部分。以月為單位計算應退金額;不足一個月時,15天(不含)以內不計,超過15天以1個月計。
3.5 數據通信服務質量標準
3.5.1 預受理時限:一般用戶最長為3個工作日,集團用戶最長為5個工作日。預受理時限指用戶登記后電信企業查線,答覆用戶能否安裝所需要的時間。
3.5.2 裝機、移機入網時限:以撥號方式接入:最長4個工作日。以專線方式接入:最長7個工作日。裝機、移機入網時限指電信企業自受理之日起,至為用戶開通數據業務,實際佔用的時間(不包括用戶接入線部分)。
3.5.3 數據通信設備障礙修復時限:一般用戶的障礙修復時限:最長8小時,重要用戶的障礙修復時限:以電信企業與該用戶簽訂的協議為準。數據通信設備障礙修復時限指排除數據設備故障及代維用戶設備故障所需要的時間(不包括用戶接入線部分)。
3.5.4 發生重大通信障礙阻斷,應當立即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通信障礙阻斷指:阻斷影響超過(2Mbit/s×8×1小時);對網際網路業務指:電話撥號業務阻斷影響超過1萬戶×小時;專線業務阻斷影響超過500埠×小時。
3.6 租用電路服務質量標準
3.6.1 預受理時限:最長為3個工作日。預受理時限指用戶登記后電信企業查線,答覆用戶能否安裝所需要的時間。
3.6.2 電路開通時限:一般用戶:
(1)話音頻帶電路(包括音頻專線):最長為30日。
(2)幀中繼電路:最長為7個工作日。(用戶線部分見話音頻帶電路)
(3)數字數據電路:最長為7個工作日。(用戶線部分見話音頻帶電路)
(4)2Mb/s以上數字電路:最長為30日。 (1)話音頻帶電路(包括音頻專線):最長為30日。(1)話音頻帶電路(包括音頻專線):最長為30日。重要用戶電路開通時限:以電信企業與該用戶簽訂的協議為準。開通時限指電信企業自受理之日起,至為用戶開通租用的線路,實際佔用的時間。
3.6.3 障礙修復時限:一般用戶:
(1)話音頻帶電路(包括音頻專線):最長為48小時。
(2)幀中繼電路:最長為8小時。(用戶線部分見話音頻帶電路)
(3)數字數據電路:最長8小時。(用戶線部分見話音頻帶電路)
(4)2Mb/s以上數字電路:與用戶簽訂協議。
重要用戶障礙修復時限:以電信企業與該用戶簽訂的協議為準。障礙修復時限指電信企業排除出租線路的機、線故障或採取其他方式恢復用戶正常通信所需要的時間。

通信質量指標


4.1 固定電話通信質量指標
4.1.1 撥號前時延:平均值≤0.8秒,最大值≤1秒
撥號前時延是用戶摘機后至聽到撥號音瞬間的時間間隔。
4.1.2 撥號后時延:長途呼叫的撥號后時延平均值≤6秒,最大值≤10秒,有衛星電路接入時放寬到20秒;
本地呼叫的撥號后時延平均值≤2.2秒,最大值≤ 6秒
撥號后時延是用戶撥號終了至網路送出回鈴音或忙音之間的時間間隔。
4.1.3 網路接通率:固定網內長途呼叫的接通率≥85%,固定網內本地呼叫的接通率≥95% 網路接通率為用戶應答、用戶忙和用戶久叫不應的次數與總呼叫次數之比(在忙時統計)。
4.1.4 傳輸損耗:≤21dB 傳輸損耗指網路中任意兩個用戶之間的傳輸損耗。 4.1.5 振鳴和准振鳴:振鳴的概率≤0.1%,准振鳴的概率≤1%
4.1.6 發話人回聲:概率<1%
4.1.7 可懂串話:本局用戶間≤0.1%,非本局用戶間≤1%
4.1.8 單向傳輸時間: 一般情況下單向傳輸時間<150ms,對於有衛星電路的連接其單向傳輸時間<400ms。
端到端的單向傳輸時間對話音等交互型業務是一個很重要的參數。過長的傳輸時間將導致用戶通話困難。在本地局之間是純數字網情況下,單向傳輸時間可按下式估算:
3+(0.005*距離)ms (距離單位為公里)
3ms常數是對一個PCM編碼器和解碼器和5個數字交換機予留的傳輸時間。
4.1.9 網路的通話中斷率: <2*10-4(暫定)
通話中斷率(掉話)表示網路的可保持性能。在用戶所要求通話的持續時間內,網路應有連續為用戶提供服務的能力。
4.1.10 計費差錯率: ≤10-5(暫定)
計費差錯率指出現計費差錯的概率(包括電話信息服務台的計費)。
4.2 數字蜂窩移動通信質量指標
4.2.1 可接入率:在無線覆蓋區內的90%位置,99%的時間移動台均可接入網路(即手機可接入到網路)。
4.2.2 網路接通率:≥80%
網路接通率為忙時用戶應答、用戶忙、用戶不可及的次數與總呼叫次數之比。其呼叫接續包括移動撥打固定、固定撥打移動和移動撥打移動。
4.2.3 撥號后時延:
移動用戶撥打固定用戶的撥號后時延≤15秒;
固定用戶撥打移動用戶的撥號后時延≤25秒;
移動用戶撥打移動用戶的撥號后時延≤30秒;
撥號后時延指用戶撥號終了或移動用戶按發送鍵,直至網路送出回鈴音、忙音或給出語音提示的時間間隔。
4.2.4 通話中斷率(掉話率):<5%
通話中斷率指在用戶通話過程中,出現掉話的概率。移動網中的通話中斷率包括所有原因(即包括用戶側原因)造成的掉話。
4.2.5 無線通道擁塞率(無線通道呼損):<3%
由於無線通道(包括話音和信令通道)出現擁塞,而導致業務失敗的概率。
4.2.6 發話人回聲:待定
4.2.7 可懂串話:待定
4.2.8 計費差錯率: ≤10-5(暫定)
計費差錯率指出現計費差錯的概率。
4.3 尋呼系統通信質量指標
4.3.1 系統響應時延(自動尋呼系統):當用戶位於尋呼接收機的歸屬尋呼區內時,≤6秒(考慮採用1號信令);當用戶位於尋呼接收機的非歸屬尋呼區內時,≤10秒(考慮採用1號信令)。
系統響應時延指主叫用戶發出消息的最後字元至其接收到尋呼系統接受或不接受該消息的證實之間的時間間隔。
4.3.2 系統接通率:≥95%(適用於人工台和自動台)
系統接通率是主叫用戶通過市話接入到尋呼系統(包括入中繼)得到有效處理與總呼叫次數之比。其呼損部分主要包括市話呼損和尋呼系統的中繼呼損。
4.3.3 消息傳輸時延:一級:<60秒,本地呼叫且消息長度不大於400字元;
二級:<90秒,本地呼叫;
<7分鐘,異地呼叫;
<7分鐘,跟蹤呼叫;
<10分鐘,漫遊呼叫。
消息傳輸時延指尋呼系統發給主叫用戶尋呼證實消息至該消息傳送到指定的尋呼區的時間間隔,對於不同的尋呼優先權級別不同。
4.3.4 無線呼通率:>95%
無線??數與全部呼叫次數之比。
4.4 數據通信質量指標
4.4.1 分組交換數據業務
4.4.1.1 呼叫建立時延:見表1(暫定)
虛連接的呼叫建立時延是指一個用戶自發送"呼叫請求"分組之後至從網路接收到"呼叫連接"分組之間所經過的時延,表1給出呼叫建立時延的統計參考值。表中X值見表2。
4.4.1.2 數據分組傳輸時延:見表3
數據分組傳輸時延是指從一個分組的最後一個比特進入網路的源節點開始,到該分組的第一比特離開終點節點的時間,表3給出分組傳輸時延的統計參考值,表中Y值見表4。
表1:
統計值國內(ms)國際通信國內部分(ms)國際(ms)
A類型B類型A類型B類型A類型B類型
平均2000+2X2600+2X1000+X1600+X2501600
95%概率值2700+2X3100+2X1500+X2100+X2501800
95%概率值意味著有95%的呼叫建立延遲值低於該值。
.國內A連接類型的特性是陸地連接;
.國內B連接類型的特性是具有一跳衛星電路的連接,或是經過一個或多個國內轉接網路段的連接。
.國際A連接類型的特性是經過一個直接陸地網間電路的連接。
.國際B連接類型 的特性是經過兩跳衛星電路和一個轉接網路段,或一跳衛星電路和多個轉接網路段的連接。
X=400/R,R為數據信號傳送速率,以kbit/s計。
表中數據以下列條件為基礎
.基本呼叫,未使用ITU-T建議X.25規定的任何任選用戶設施,而且沒有發送任何呼叫用戶數據;
.在規定的連接部分外的實體的數據鏈路層窗口是開放的,流量不受控制;
.傳送每個呼叫建立分組通過電路段要涉及傳輸25個八位組。
表2:
R(kbit/s)X(ms)
2.4167
4.884
9.642
48.09
64.07
表3:
統計值國內(ms)國際通信國內部分(ms)國際(ms)
A類型B類型A類型B類型A類型B類型
平均700+2Y1000+2Y350+Y650+Y215950
95%的概率值950+2Y1250+2Y525+Y825+Y2151125
注:
平均值是預期的數據分組傳送時延分佈值,不包括超過規定的最大數據傳送延遲的數值,95%概率值意味著有95%的數據分組傳送延遲值低於該值。
A和B虛連接類型與表1相同。
表中數據以下列條件為基礎:
.用戶數據欄位的長度為128個八位組,傳送一個數據分組,接入電路段要傳輸136個八位組;
.在規定的連接部分的接收DTE側的數據鏈路和分組層的窗口是開放的。
表4:
R(Kbit/s)Y(ms)
2.4453
4.8227
9.6113
48.023
64.020
注:R為數據信號傳送速率,以kbit/s計.
4.4.1.3 虛連接的吞吐量:見表5
虛連接的吞吐量是單位時間內,在一個方向上,通過一個連接段成功傳送(不包括丟失、額外增加和比特差錯)用戶數據的比特數,表5給出虛連接吞吐量的統計參考值。
表5:
統計值國內(bit/s)國際(bit/s)
A類型B類型A類型B類型
平均3500240020002000
95%概率值2400200018001800
註:①平均值是預期的吞吐量分佈值。95%概率值意味著95%的吞吐量測量值高於該值。②A、B連接類型與表1相同。
③表中數據以下列條件為基礎:
.接入電路段中無其他業務量,接入電路段使用9600bit/s傳輸速率;
.用戶數據欄位長度為128個八位組,請求的吞吐量等級相當;
.接入電路段的分組窗口大小為2,數據鏈路層的窗口大小為7;
.不使用D比特,D=0;
.這些數值可用於任何傳送方向;
.在測量期間不存在不可用性,設備復原或過早斷開;
.吞吐量的取樣值為200個分組或2分鐘。
4.4.1.4 來去呼叫接通率:≥95%
來去呼叫接通率指呼叫接通總數與呼叫總數的百分比(不考慮被叫終端未開機)。
4.4.1.5 網路的可用性:為99.99%(暫定)
網路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網能提供無故障服務的時間占運行時間的百分比。
4.4.1.6 計費差錯率: ≤10-5(暫定)
計費差錯率指出現計費差錯的概率。
4.4.2 幀中繼業務
4.4.2.1 幀傳輸時延(FTD):待定
幀傳輸時延是指用戶終端之間通過幀中繼網傳送信息所需時間。
計算式: FTD=t2-t1
其中:t1為幀地址欄位的第1比特從用戶終端進入網路的時間;
t2為幀的尾標的最後一個比特從網路進入用戶終端的時間。
4.4.2.2 幀丟失率(FLR):待定
幀丟失率是指丟失的用戶信息幀占所有發送幀的比率。
計算式:
其中FL 為丟失的用戶信息幀總數;
FS為成功傳送的幀總數;
FE為殘餘錯誤幀總數。
幀丟失率按照用戶信息傳送速率是否超過約定的信息速率(CIR),分為超過的幀丟失率(FLRE)和約定的幀丟失率(FLRC)兩種。
4.4.2.3 殘餘錯幀率(RFER):待定
CRC校驗正確,但接收到的用戶信息欄位內有一個或幾個比特錯誤的幀為殘餘錯幀。
殘餘錯幀率是指殘餘錯幀占所有接收幀的比率。
計算式:
其中:FE為接收的殘餘錯幀總數;FS為成功接收幀的總數。
4.4.2.4 網路可用性:為99.99%(暫定)
網路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網能提供無故障服務的時間占運行時間的百分比。
4.4.3 數字數據業務(DDN)
4.4.3.1 端到端數據傳輸比特差錯率
(1)國際電路連接: 傳輸比特差錯率≤1*10-6。
國際電路連接是指用戶/網路介面和DDN國際節點/國際電路介面之間的用戶數據傳輸通路。
(2)國內電路連接: 傳輸比特差錯率≤1*10-6。
國內電路連接是指在用戶/網路介面之間的用戶數據傳輸通路。
4.4.3.2 端到端數據傳輸時間:
(1)對64kbit/s的專用電路: ≤40ms
(2)對2Mbit/s的專用電路:待定。
(3)若在上述(1)和(2)中每加入一跳衛星電路,需在上列值中另加傳輸時間300ms。
端到端DDN數據傳輸時間是指端到端單方向的數據傳輸時間。
4.4.3.3 網路可用性: 為99.99%(暫定)
網路的可用性是指端到端全網能提供無故障服務的時間占運行時間的百分比。
4.4.4 網際網路接入業務
4.4.4.1 接入伺服器忙時接通率:≥90%(暫定)
忙時接通率指接入伺服器忙時接通次數與忙時撥號總次數之比。
4.4.4.2 本地用戶接入認證平均響應時間:≤15秒
本地用戶接入認證平均響應時間是從用戶提交完帳號和口令起,到接入伺服器完成認證返迴響應止的時間。
4.4.4.3 接入伺服器認證成功率:≥99.9%(暫定)
接入伺服器認證成功率是在用戶輸入帳號、口令無誤情況下的認證成功率。
4.5 租用電路通信質量指標
4.5.1 話音頻帶租用電路
音頻租用電路適用於電話及非電話業務(例如數據傳輸)。
對用於非電話業務,其性能有:
標稱總衰減
衰減失真
群時延失真
總衰減隨時間變化
隨機雜訊
脈衝雜訊
相位抖動
總失真
單音干擾
頻率偏差
諧波和交調失真
根據租用者對帶寬的不同要求分別達到國標GB11053"特定帶寬特殊質量租用電路特?quot;或GB11054"基本帶寬特殊質量租用電路特性"。
用於電話業務的租用電路的性能應達到"4.1固定電話通信質量指標"中規定的傳輸特性。
4.5.2 數字數據網租用通道:見4.4.3數字數據網通信質量指標
4.5.3 同步數字租用電路
同步數字租用電路(可向用戶提供2Mbit/s直至2.5Gbit/s的速率)是由網路終端設備(NTE)間的SDH傳輸路徑所組成。網路終端設備可以是簡單的連接器或很複雜的設備。租用電路可以由多於一個網路運營者提供的電路段組成。由一個服務提供者負責,它與各網路運營者協商分配通道和劃分責任段落。下圖給出了數字租用電路和端到端數字通道的組成。
TE NTE DTC DTC DTC DTC NTE TE
TE 終端設備 NTE 網路終端設備
DTC 數字傳輸中心
數字租用電路的網路性能主要包括差錯性能,時延性能,可用性性能,定時和網路同步。
4.5.3.1 差錯性能:應達到原郵電部標YDN-026 "SDH數字通道和復用段的投入業務和維護性能限值"中的相應規定。
租用電路是一個實際數字通道,一個通道由多個通道段組成時,各段配額的總和不應超過該通道的配額。
4.5.3.2 時延性能:租用電路的傳輸時間應不大於 (10+0.01G)ms(暫定)。
4.5.3.3 可用性性能:
應可根據用戶要求,採用不同的保護或恢復機制來提供不同程度的可用性性能,其性能與費用有關。
4.5.3.4 定時和網路同步:
若租用電路由多個運營者提供,可由服務提供者與各運營者商定主鍾源或供給合適的緩存,以考慮定時差。
租用電路的定時通常由支持它的SDH網導出,而不使用用戶設備的定時,用戶設備由網路時鐘激勵。
4.5.4 64kbit/s租用電路
性能應達到行標YD-748"PDH通道、段和傳輸系統的投入業務和維護性能限?quot;中的相應規定。
64kbit/s租用電路是一個64kbit/s的數字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