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L協議

GPL協議

GPL同其它的自由軟體許可證一樣,許可社會公眾享有:運行、複製軟體的自由,發行傳播軟體的自由,獲得軟體源碼的自由,改進軟體並將自己作出的改進版本向社會發行傳播的自由。

基本介紹


自由軟體所使用的各種許可證之中,最為人們注意的也許是通用性公開許可證(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GPL)。
GPL還規定:只要這種修改文本在整體上或者其某個部分來源於遵循GPL的程序,該修改文本的整體就必須按照GPL流通,不僅該修改文本的源碼必須向社會公開,而且對於這種修改文本的流通不準許附加修改者自己作出的限制。因此,一項遵循GPL流通的程序不能同非自由的軟體合併。GPL所表達的這種流通規則稱為copyleft,表示與copyright(版權)的概念“相左”。
GPL協議最主要的幾個原則:
1、確保軟體自始至終都以開放源代碼形式發布,保護開發成果不被竊取用作商業發售。任何一套軟體,只要其中使用了受 GPL 協議保護的第三方軟體的源程序,並向非開發人員發布時,軟體本身也就自動成為受 GPL 保護並且約束的實體。也就是說,此時它必須開放源代碼。
2、GPL大致就是一個左側版權(Copyleft,或譯為“反版權”、“版權屬左”、“版權所無”、“版責”等)的體現。你可以去掉所有原作的版權信息,只要你保持開源,並且隨源代碼、二進位版附上 GPL 的許可證就行,讓後人可以很明確地得知此軟體的授權信息。GPL精髓就是,只要使軟體在完整開源 的情況下,儘可能使使用者得到自由發揮的空間,使軟體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3、無論軟體以何種形式發布,都必須同時附上源代碼。例如在 Web 上提供下載,就必須在二進位版本(如果有的話)下載的同一個頁面,清楚地提供源代碼下載的鏈接。如果以光碟形式發布,就必須同時附上源文件的光碟。
4、開發或維護遵循 GPL 協議開發的軟體的公司或個人,可以對使用者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但還是一句老話——必須無償提供軟體的完整源代碼,不得將源代碼與服務做捆綁或任何變相捆綁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