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貿易

國際貿易操作方式

"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註冊在離岸法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離岸金融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為非居民服務的金融活動。離岸貿易的操作方式就是一種綜合的全面的降低企業進出口運營成本的國際貿易操作方式。

簡要介紹


近年來我國外商投資和境外上市出現了一種新的現象,外商投資來源地以香港公司為主,同時一個不為人所知的加勒比海島國英屬維爾京群島佔到了第二位,其次為開曼群島等離岸法域(詳見《離岸公司法》(張詩偉著,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其實近年來通過在香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群島等地註冊“離岸公司”,再通過離岸公司返回大陸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已經成了不少內地企業間公開的秘密。內地企業在上述離岸地設立離岸公司,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等地上市;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做;進行稅收籌劃、全球貿易、合資公司等。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多數為島國)近些年紛紛以法律手段制訂並培育出一些特別寬鬆的經濟區域,這些區域一般稱為離岸法區。而所謂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紐埃島、巴哈馬群島、塞席爾群島、巴拿馬共和國、模里西斯共和國等,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成立一種國際業務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通常情況下,這類地區和國家與世界發達國家有很好的貿易關係。無論在上述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註冊的海外離岸公司,均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因而吸引了眾多商家與投資者選擇海外離岸公司的發展模式。離岸公司與一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徵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法區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徵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徵收任何稅款。而且幾乎所有的離岸法區均明文規定:公司的股東資料,股權比例,收益狀況等,享有保密權利。而“離岸”的含義是指投資人的公司註冊在離岸法區,但投資人不用親臨當地,其業務運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開展。

公司特點


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商務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語境下,其也稱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公司特徵


地域要素

離岸公司必須在特定的離岸法域成立,這是離岸公司的地域要素。世界上各大洲都有許多著名的離岸法域,這些法域主要是一些島國,當地為了吸引投資,改善當地經濟發展,都特別制定離岸公司法,以鼓勵世界各地資本到其當地註冊,對於企業的營業所得免除或者收取少量稅賦,每年僅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法律要素

離岸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據必須是離岸法域專門的離岸公司法規範,這是離岸公司的法律要素。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資本要素

一般而言,離岸公司的註冊資本來源於離岸法域之外的投資者的投資,或者說離岸公司的投資者或設立人具有非當地性,這是離岸公司的資本要素。從各國創設離岸公司法的目的來看,其本質是為了方便境外投資者的資本運作。而從實踐來看,由來自離岸地外的投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和資本設立的公司構成了離岸公司的主體部分。

運營要素

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這是離岸公司的運營要素。幾乎所有的離岸公司法都規定,一旦發現離岸公司在離岸法域內與其他公司簽訂商業合同,那麼當局就將撤銷該公司的離岸地位。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徵。這種分離有時不僅體現在公司的投資者不具有離岸法域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上,還體現在其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一般也不是註冊地的居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