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方案

土地改革方案

土地改革方案是1949年後,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改革介紹


•1949年後,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就形成了舊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徵,一是土地無償使用,二是無限期使用,三是不準轉讓。由於沒有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對待,致使土地無償佔用,亂占、多佔的情況屢禁不止,造成土地資源極大浪費。 • 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的是單一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用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流轉。 • 1979年中國開始以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或向中外合資企業收取場地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可作為合資企業的中方合營者的投資股本。 • 從80年代起,中國開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主要分兩方面進行。第一,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1986年,國家通過了土地管理法,成立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第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把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在使用權上,變過去無償、無限期使用為有償、有限期使用,使其真正按照其商品的屬性進入市場。1982年,深圳特區開始按城市土地等級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使用費。1987年4月國務院提出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同年9月,深圳率先試行土地使用有償出讓,出讓了一塊5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限期50年,揭開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11月國務院批准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門的報告,確定在深圳、上海、天津、廣州、廈門、福州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試點。12月,深圳市公開拍賣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這是新中國建立后首次進行的土地拍賣。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國家在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拍賣、招標、協議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以一定的價格、年期及用途出讓給使用者,出讓后的土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這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帶有根本性的改革,打破了土地長期無償、無限期、無流動、單一行政手段的劃撥制度,創立了以市場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