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紙條例
報紙條例
目錄
1914年4月袁世凱政府頒行《報紙條例》,不僅把《大清報律》對報刊的禁限條款悉數照抄,還從日本《新聞紙條例》等外國報律中搬來很多新的禁限措施。
主要內容
共35條,其中規定:禁止軍人、官吏、學生和25歲以下者辦報;報紙出版須到警察機關登記並交納保證金;禁止報紙刊登“淆亂政體”、“妨害治安”和各級官署禁止刊載的一切文字;每天的報紙在發行前須呈送報樣給警察機關備案。同年12月袁政府頒布《出版法》,對包括報紙在內的一切文字、圖畫印刷物都作了類似的規定。儘管法律已經十分苛細,而各地官府在執行的過程中,又層層加碼。如法律規定報紙在發行前須送警方備案,有的地方在執行中發展成了發行前的預審制度;法律規定交納保證金是100~350元,一些地方提高到700元,無力交納者即勒令停刊;法律規定25歲以上的人才能辦報,有的地方則改為35歲以上等等。
意義
它是袁世凱政府鉗制輿論、控制新聞事業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使其摧殘輿論暴行合法化。
兩分法的看,即便今日我們都尚無成文的正規法律條文。但這對一個行業的規範化和良性循環是絕無益處的。從這個角度講,雖說大袁是為鞏固政權服務,他具有從其他相對成熟的“業界”引入成型條文來加以“規範化”這種行為意識是具有部分正麵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