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奢

石奢

石奢,與晉國法官李離等被一併記載在《史記·循吏列傳》中,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堅直廉正,無所阿避”。其父殺人,石奢先抓後放,自縛請罪於楚昭王。昭王寬宥之,他仍為了盡忠職守的原則而自盡。

史籍記載


史記原文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堅直廉正,無所阿避。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縱其父而還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過聽殺人,自拘當死。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李離曰:“臣居官為長,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非所聞也。”辭不受令。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耶?”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失死則死。公以臣能聽微決疑,故使為理。今過聽殺人,罪當死。”遂不受令,伏劍而死。
(《史記·循吏列傳》)

參考譯文

石奢,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剛強正直廉潔公正,既不阿諛逢迎,也不膽小避事。一次出行屬縣,恰逢途中有兇手殺人,他追捕兇犯,竟是自己的父親。他放走父親,歸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他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兇犯,是我的父親。若以懲治父親來樹立政績,這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該當死罪。”昭王說:“你追捕兇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你還是去治理國事吧。”石奢說:“不偏袒自己父親,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臣的職責。”於是石奢不聽從楚王的命令,自殺而死。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后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文公說:“官職貴*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給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其他記述


《新序 節士》

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為人也,公正而好義,王使為理,於是廷有殺人者,石奢追之,則其父也,遂反於廷曰:“殺人者,仆之父也,以父成政,不孝,不行君法,不忠。弛罪廢法而伏其辜,仆之所守也。伏斧鑕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非廉也。君赦之,上之惠也,臣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離鈇鑕。刎頭而死於廷中。君子聞之曰:“貞夫法哉!”孔子曰:“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詩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子之謂也。

《韓詩外傳》

《韓詩外傳》卷二第十四章載:“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為人公正而好直。王使為理,於是道有殺人者,石奢追之,則其父也。還返於廷,曰:"殺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廢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鑕,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義也。"遂不去鈇鑕,刎頸而死乎廷。君子聞之曰:"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詩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謂也。”愚以為不然,何也?孝經開宗明義章云: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夫髮膚尚不敢有所毀損,況性命乎!髮膚之不敢損傷,乃懼傷父母之心也,性命之所失,不亦甚哉!石奢之死,痛傷父心,胡可謂孝?古人云“君命不可違。”昭王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是君命矣,而石奢抗章違命而死,豈可謂之“法貞”,不能謂之“法貞”,又可謂之忠乎?故孔子有“子為父隱,父為子隱,直在其中矣”雲耳。父有罪,石奢不能隱,直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