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是通過其直接控股或間接控股的子公司或孫公司持有或合計持有該公司50%以上股份的方式,獲得對該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方針控制權的股東。
另外,儘管沒有達到50%以上股份,但在
股權分散、且明顯領先第二
大股東的時候,也是控股股東。
1、父子孫結構(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擁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則母公司間接擁有子司乙56%的
股權(80%×70%),子公司乙的少數股權為44%,所以,母公司不僅要將子公司甲,而且還應將子公司乙納入合併範圍。在這一結構下,是否應將間接
持股的孫公司納入合併範圍並不取決於
控股方式和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決於母公司能否對間接持股的企業進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為子公司甲只擁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則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間接擁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數股權則佔52%,此時仍需將子公司乙納入合併範圍。因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間接控制了乙。可採用自下而上,層層遞進的方式,編製出合併會計報表。
2、聯屬結構(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雖未達到半數以上,但通過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計已達到半數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業集團結構。圖二中,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乙20%的股權,又間接擁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擁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餘48%中有40%被
少數股東擁有,8%(20%×40%)間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數股東所擁有。母公司與子公司甲的
合併報表編製與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
股東權益及股利分派應與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子公司甲的長期股權投資及
投資收益等項目一併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