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暫列金額一般不得超過估算總造價的20%。10版定額的暫列金額為稅金外的全部費用。工程結算時,暫列金額應予取消,另根據工程實際發生項目增加費用。

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暫列金額按招標文件編製,列入其他項目費。採用工料單價計價的工程,暫列金額單獨列項計算。暫列金額是業主方的備用金,這是由業主的諮詢工程師事先確定並填入招標文件中的金額。

暫列金額應由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簡介


對於經發包人批准的每一筆暫列金額,監理人有權向承包人發出實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指令。這些指令應由承包人完成,監理人應根據公路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15.4變更的估價原則條款約定的變更估價原則和第15.7款的規定,對合同價格進行相應調整。
當監理人提出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有關暫列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和賬單或收據,除非該工作是根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列明的單價或總額價進行的估價。

幅度


1、設計圖紙詳細深入的工程可適當降低暫列金額;
2、複雜工程的暫列金額可適當提高;
3、暫列金額的估算要考慮工程環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