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約會議
里約會議
里約會議,是1992年6月3-1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UNCED)。這個會議也叫全球環境首腦會議。這次會議是根據1989年12月22日召開的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44/28號決議召開的。參加會議的有世界178個國家,17個聯合國機構,33個政府組織的代表,103位國家元首和首腦。在這次大會上,聯合國秘書長加利發表演說,明確會議目的為推廣“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會議取得了重要成果,設定了地球憲章、行動計劃、公約、財源、技術轉讓及制度6大議題,並成功地通過了《里約環境發展宣言》(又稱《地球憲章》)和《對世紀議程》,簽定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森林公約》等重要文件。在這次會議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不可分割性被廣泛接受,“高生產、高消費、高污染”的傳統發展模式被否定;停滯多年的南北對話開始啟動,在一些問題上表現出南北合作的誠意;國家主權、經濟發展權等重要原則得到維護;發展中國家在一些會議上發揮了主導作用。
里約地球首腦會議是繼斯德哥爾摩會議和《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之後,又一個里程碑式的環境會議。它最大的成功在於促進了各國政府把寬泛的政策目標轉化為具體的行動,並在通過經濟的、行政的以及制度的手段管理環境上作出了初步的嘗試。
里約會議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一些關鍵的問題上也暴露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矛盾。如在《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技術轉讓、森林的自然資源開發及貿易等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仍存在明顯的對立意見,其分歧主要在於:發達國家強調各國對全球環境惡化負有共同責任,而發展中國家強調導致地球環境危機的責任主要在於發達國家;發達國家要求的“重環境,輕發展”是在現有的經濟基礎上改變資源浪費、降低環境負荷和環境損害,而發展中國家強調貧困和不發達是無力有效保護環境的根本原因,應在消除貧困、實現財富公平分配的基礎上實現可持續發展;發達國家偏於重視全球性環境問題,而發展中國家則認為一些“全球性”和“區域性”問題是相互關聯的,區域性問題可導致全球性問題的發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