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非物質損害。前者指人的傷亡、財物毀壞等有形結果,可以具體測量或用數字計算:後者指社會秩序的破壞、人格名譽的損害等無形結果,難以具體測量。犯罪結果並非所有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之一,有些犯罪可能沒有造成危害結果(如未遂犯),有些犯罪則不一定發生危害結果(如形式犯)。
從而導致發生一定的結果。顯然,結果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它往往是法益侵害程度的標誌。因此,犯罪結果是罪體的內容。
結果是指行為對於客體所造成的客觀影響。只有在及物行為的情況下,由於存在客體,所以才存在對這種客體的侵害結果。在沒有發生這種侵害結果而只是具有發生這種結果的危險,立法者將其規定為危險犯的情形下,不存在犯罪結果。此外,在行為犯以及不以犯罪結果發生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等情況下,都不存在犯罪結果。
(一)物質性結果
物質性結果是指行為對客體造成的物質性影響,其表現形態是使客體發生物理上的變化。例如殺人,將人殺死;放火,將財物燒毀。在這種物質性結果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作用於客體,使客體發生了物理性變化。因而這種結果是有形的,具有可測量性。
(二)非物質性結果
非物質性結果是指行為對客體造成的非物質性影響。在這種非物質性結果的情況下,作為客體的物只是發生位移。例如盜竊,使財物脫離所有人的控制;作為客體的人只是受到精神上的損害。例如侮辱,使人格和名譽被損害。這是一種精神性的損害,因而是無形的,具有不可測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