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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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海南省企業聯合會、海南省企業家協會,簡稱“海企聯”、“海企協”,是經海南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全省性社團法人組織。海南省企業家協會成立於1990年4月28日。海南省企業聯合會成立於2009年12月8日,實行兩個名稱,一個理事會,一套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實現了海南企業界在一個更廣泛、更新層次上的聯合與凝聚。內設12個部門,設六個專業委員會和十個行業委員會。業務隸屬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指導。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昌元同志任第一會長。
省企業家協會成立20年來,在歷屆省委、省政府領導的親切關懷下,在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和海南省計劃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指導下,秉承“為省政府經濟建設服務,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堅持“辦負責任的協會,當負責任的企協人”的辦會理念,在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建設企業家隊伍、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呼聲、給政府提供可行性建議和提案,改善海南投資環境,加強信用建設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省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目前會員已發展到2600多個,成為我省規模最大、檔次最高、最具影響力的社團之一。
2001年10月,根據“南京會議”精神,海南省企業家協會被確定為海南省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僱主)合法權益的唯一代表,依法參加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廳、海南省總工會及海企聯組成的海南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聯席會議,為維護企業及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做了大量實質性的工作。2003年1月14日由政府批准,協會牽頭成立海南省企業信用評價中心,它的成立對企業信用建設及海南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做出了貢獻。
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后,為幫助眾多受金融危機影響的中小型企業走出困境,省企協組建了海南首個中小企業幫扶受理中心和中小企業信用服務平台,積極開展溝通政企、銀企、聯合金融機構和擔保公司融資放貸、企業權益維護、法律諮詢援助、市場開發拓展、協助申請政府救助等服務工作,利用各項政府扶持政策,及時幫助我省中小企業“過冬防寒”。
海企聯連續五年開展了海南企業百強排序和編纂出版《海南省企業發展報告》;組織了五屆海南省優秀企業和功勛、優秀企業家評選表彰活動;堅持舉辦重大節日慶典聯誼活動,增進企業間、企業與社會各界的溝通聯繫;定期舉辦各類培訓班和專家報告會,提高企業家素質;建立覆蓋全省的企聯網站和編輯出版《海南企業家》報,為會員提供信息及合作平台等,都創立了自己的獨特服務品牌,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好評,有效地激勵了我省企業家隊伍的成長,贏得了廣大企業、企業家的充分信賴。
海企聯的工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可,榮獲國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和海南省民政廳授予的“海南省先進社會組織”、“海南省先進民間組織”,及海南省社科聯授予的“海南省先進學會”等榮譽稱號。
今天的海企聯,群星薈萃,既有管理方面的精英,又有大批朝氣蓬勃的後起之秀。憶往昔,二十年的不懈努力,二十年的求索進取,海南省企業家協會為我省的社團組織建設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展未來,我們將繼往開來,與時俱進,迎來更加輝煌燦爛的明天,為加快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促進海南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不斷做出新的貢獻!

部門設置


辦公室
職能:綜合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主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制訂協會年、月度工作計劃和年月度總結;負責協會人事、勞動工作管理;負責協會印鑒、公文、檔案資料及後勤管理;負責來信來訪處理和上級主管部門、兄弟單位等業務往來工作管理;負責會員登記、頒證、歸檔和會員名單管理工作;協會其它整體工作管理。
中小企業服務中心
職能: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發展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調研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態勢,向主管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設;受理中小企業投訴,千方百計協助處理;負責組織各種針對性的活動(每月不少於2次),促進中小企業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推進融資擔保體系建設,不斷拓寬中小企業投融資渠道;負責與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及相關機構的聯絡、溝通與合作。負責中小企業工委的日常工作及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僱主工作部
職能:負責各市縣僱主組織機構的組建和僱主工作業務的指導;負責本會僱主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本會維權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代表本會參加我省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並參與勞動仲裁工作;承接或召集會員單位參與省人大、省政府委託的法律法規草案修改工作,並把修改意見做書面彙報;收集企業和企業家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單位、有關領導轉達;全力做好企業和企業家的維權工作;為會員單位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有償承接企業的涉法委託。負責本會的各項涉法事務。負責與中企聯僱主工作部等對口部門的聯繫,並負責對口業務的辦理。
研究策劃部
職能:1、負責本省企業科學發展和企業家隊伍建設的研究工作,及本會發展方向的研究工作。 2、利用客座研究員專家研究團隊,為企業提供業務指導和智力服務。3、負責海南企業100強排序及年度海南省企業發展報告編輯出版工作;4、負責每兩年組織一次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的評選與表彰工作及其它相關活動的策劃工作;5、收集國內外先進的企業經營管理成果,結合本省實際開展推廣活動,並組織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 6、負責與中企聯研究部、諮詢中心等對口單位的聯繫並負責對口業務的辦理。
外聯部
職能:負責本會與國內外有關單位的聯絡,開展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負責組織國內外考察、學習、觀光和商務活動;與國(境)外5—10個相關機構建立相對固定的交流合作關係。負責接待國內外來訪考察團,開拓廣泛的業務協作渠道;負責與中企聯外聯部培訓中心和省外辦、台辦等相關單位的聯繫,負責對口業務的辦理;負責開展以自辦班、聯辦班或代培等各種形式的職業素質培訓班。
培訓部(職經辦)
職能:負責組織開展職業經理人的培訓和認證工作;負責與中企聯職業經理人認證辦、省行政學院等相關單位的聯繫與協作;負責其它專業性技術素質培訓業務工作;做好協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項目信息部/會員發展部
職能:負責項目信息的收集、登記、分析管理工作;負責有償中介服務項目的實施;負責組織會員企業及各單位各地方的信息交流活動;負責協調本會下屬公司機構的工作
《海南企業家》報
職能:編輯出版《海南企業家》報;定期發布本會的主要工作動態信息;負責本會在該報的各項宣傳;發布會員單位的信息,承攬報紙宣傳業務;負責與省委宣傳部新聞辦、省文體廳報刊處和各新聞單位的聯絡;反映會員及會員企業的呼聲,做好輿論導向工作。
現代管理培訓工程
職能:制定海南省現代管理領域培訓的具體實施規劃和任務計劃;向中國企業聯合會工程辦公室推薦現代管理領域“653工程”教學基地;協助中國企業聯合會工程辦公室指導、管理教學基地;參與相關教師的推選、資格認定、培訓及考評工作;參與協助組織招員、培訓及相關工作,並對教學基地的施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教學質量;按照要求,組織推薦優秀教學基地、優秀教師、優秀組織工作者等工作;參加中國企業聯合會工程辦公室和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相關部門的專門會議或相關活動;及時總結並向中國企業聯合會工程辦公室和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相關部門定期彙報工作的進展情況。
國際培訓部
職能:國際培訓部負責開展行業對外交流與培訓以及移民留學合作項目,同時針對海南的酒店行業開展酒店管理和外語培訓項目。近期針對海南企業家的需求推出馬爾他永久居留權辦理服務。

僱主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僱主工作委員會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任務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大特區僱主組織工作的運行管理機制及內在規律;
2、積極參與由政府勞動部門、工會和企業家協會組成的三方協商機制,運用調解仲裁的方式,及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和協調勞動關係中的各種問題,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
3、加強與國內外社團、國內外僱主組織的聯繫與交往,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委託,接受國外社團、企業的邀請選派會員出國進行經濟考察、學術研討、僱主工作交流。
二、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有關僱主組織工作的會議精神,負責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有關僱主組織工作的執行情況;
2、負責制訂僱主組織工作的工作計劃,討論各種議案,確定內部辦事機構及有關人員設置方案;
3、負責參與我國《集體談判規則》、《勞動合同法》、《就業保障法》等有關勞動立法的法規草案的修改和徵詢意見工作;
4、負責安排參加國際勞工組織的各種會議。代表僱主一方參加處理勞資關係中的各種糾紛;
5、負責舉辦各種有關僱主組織工作的培訓班.、講習班和專題講座,總結推廣經驗。負責發布有關信息;
6、負責與政府勞動部門、工會加強聯繫,理順關係,廣泛地開展合作與交流,促進工作,提高辦事效率;
7、負責向中企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等主管部門彙報工作和工作請示。

女企業家工作委員會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女企業家工作委員會工作任務及職責
一、主要工作任務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積極探索小政府大社會的運行管理機制及內在規律,探討在特區企業、女企業家的工作思路,為海南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也謀獻策並作實踐性探索;
2、配合省婦聯等有關婦女組織,圍繞女企業家所思、所想、所需開展工作,積極向政府及職能部門反映女企業家的呼聲,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3、積極帶領女企業家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培養企業精神,注重女企業家文化研究;
4、反映情況,申張正義,維護女企業家合法權益。
二、主要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有關決定、決議,討論女企業家各種議案及主要工作計劃,確定內部辦事機構及有關人員設置方案;
2、負責同全國女企業家組織的橫向聯繫,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女企業家各類經濟、文化、物資、信息交流活動,開展各種文化娛樂活動;召開各類聯誼會、與企業有關的發布會、評審評選會及舉辦各種形式的女企業家講習班、培訓班和專題講座;
3、提高女企業家素質,負責培養女企業家隊伍,評選獎勵女企業家中的先進代表人物;積極主動在女企業家中挑選優秀人才,推薦到各級有關部門任職或掛職鍛煉;
4、負責配合僱主工作委員會做好女企業家隊伍中的僱主組織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海南省企業聯合會、海南省企業家協會,英文名稱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CONFEDERATON 、 HAINAN PROVINCE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 HAINANEC 、 HAINAN EDA ,簡稱為海南省企聯企協。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在海南省的企業和有關經濟、科研及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黨的基本路線指導下,團結全省廣大會員,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面向企業,為企業、企業家(僱主)服務,提高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溝通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維護企業、企業家(僱主)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培養和造就職業化企業家隊伍,促進我省經濟跨越式的發展。
第四條 海南省企業聯合會、海南省企業家協會實行“兩個名稱,一個章程,一個理事會,一套辦事機構”運作。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社團登記機關為海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組織會員探討企業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的改革與發展的有關問題,推進企業各項改革,完善企業機制,推動企業經營管理方面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
(二)開展調查研究,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參與制訂有關經濟和企業類的法律法規。
(三)受政府委託,綜合協調有關行業協會,代表企業、企業家(僱主),努力做好與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工會三方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研究、分析經濟發展方針、政策對勞動關係的影響;通報、交流企業、行業協會勞動關係工作情況及存在問題,對帶全局性、傾向性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達成共識。參與全國僱主組織和國際勞工組織活動。
(四)加強諮詢、培訓工作,推進企業與企業家素質建設,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決策能力,加快企業管理現代化和技術進步進程,促進企業家隊伍成長。
(五)總結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科學管理成果,組織評價企業活動,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
(六)積極宣傳黨和政府的經濟方針、政策,搜集、整理、編輯出版有關經濟、技術和企業先進人物類出版物,宣傳企業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向企業提供信息和資料。
(七)組織推動企業和企業團體開展與國內外企業及有關組織間的經濟技術和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自身建設,堅持“自立、自治、自養”的發展方針。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特邀會員、名譽會員。吸收接納經濟類社團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 三 ) 在本團體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企業內擔任主要領導職務,一般為正職。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填寫會員登記表並繳納會費(特邀、名譽會員、特批行政人員免繳會費);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四 )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 三 ) 獲得本團體書刊資料和部分文件;
( 四 ) 優先享受本團體提供的各類服務;
( 五 )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六 )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 二 )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 三 ) 主動熱情的協助本團體開展工作;
( 四 ) 按規定標準按時繳納會費;
( 五 ) 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士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連續兩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 三 ) 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
( 四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五 ) 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 二 ) 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選舉和罷免第一會長、執行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 三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五 ) 決定會費收繳標準和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七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檢查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三)籌備召開監事會會議;
( 四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監事會執行主席、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副主席實行“額定職數,缺員遞補”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第一會長、監事會常務主席、執行會長、監事會執行主席、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副會長、監事會副主席以上領導人還必須:
①是本團體的突出代表人物,在企業界和社會上有較高的美譽度和影響力,有較高的綜合領導素質和能力,企業經營效益較好。
②所經營的企業或機構有較大規模:國有或上市公司年營業額 3 億元以上(人民幣),年納稅總額 3 千萬元以上(人民幣),從業人員 1000 人以上;民營企業年營業額 2 億元以上(人民幣),年納稅總額 1 千萬元以上(人民幣),從業人員 500 人以上;其它事業型機構的領導人,主要是行業帶頭人。
③熱愛本團體,關心本團體的建設和發展,積極參加本團體的各種活動、會議,對國家和社會貢獻較大者。
( 三 ) 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第一會長、監事會常務主席、執行會長、監事會執行主席、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第一會長、監事會常務主席、執行會長、監事會執行主席、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監事會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專職,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第一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監事會常務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三)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 二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四 )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五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捐贈;
( 三 ) 政府資助和購買服務;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年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凡是投資人民幣 200 萬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交秘書處執行。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