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尾淘汰制

激勵機制之一

一個團體如果沒有激勵機制,這個團體很可能是低效、沒有活力的團體,末尾淘汰制是激勵機制的一種,這種制度在外國的文官制度中也存在,但這就不能說只要末尾淘汰制就是很好的激勵機制,如果末尾淘汰制走了樣變了味后,它並不是可取的機制,而不是說,只要是激勵機制並且是普遍承認的末尾淘汰制,就合法合理,就理由十足。

制度


末尾淘汰制在我們的社會中到底怎麼樣進行,這是我們勘察這種機制的可行性起碼條件。作為“末尾淘汰制”,當然要淘汰的在單位名次排序中末尾的人員,這樣可以對工作成績不佳的人一個警告,促使每個人認真工作。我們的問題是如何有個公正的名次排序,這是關鍵,可我們相當單位的考評的工作無實質公正可言,這促使整個末尾淘汰制走樣。
一般單位對於考評是採取了民主考評和領導考評結合的辦法。首先說民主考評的誤區,對於民主考評不能不說它有相對客觀的一方面,但不是一民主就靈,這裡有對民主的迷信。對民主的迷信從何而來,就是對民主認識的淺薄,第一個淺薄觀念是認為民主代表公正,其實民主只代表民意,而民意不一定正確。多數人決定問題可能由於多數人的認識水平並不高,或者多數人的偏見,對本來正確的事可以進行抹殺,形成多數人的溫和暴力。所以,一個民主的測評並不代表公正的測評,只代表民眾的觀點。第二個淺薄觀念認為民主可以包辦一切,其實,對於學術獨立和學術的自由並不是通過學術民主來通過的,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兩個機制,尤其,對於民主的合法權益不是通過民主來決定,它是由法律來決定有法律系統來保證的,在制度改革中有些人可以被單位解僱,但不應該任何人只要能找個民主借口就解僱,這樣就根本無法保證公務員隊伍和事業單位的穩定。如果,有領導操縱民主測評,這樣可以利用民主測評來打擊異己,壓制群眾監督大開方便之門。第三個淺薄的觀念認為,只要一民主就合法,其實法律是法律,民主是民主,兩者並無必然的聯繫,如一個領導集體利用民主的方式侵吞國家財產就根本無合法可言,對於末尾淘汰制中的民主測評,不因為民主了就合法了,一個公務員和事業單位隊伍如何實行末尾淘汰制,規則必須由國家法律來規定,一個國家重要的人事制度,其必須有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不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民主測評敷衍,這是依法執政的起碼要求。以上的對民主的淺薄認識,可能形成民主欺騙,對民眾以民主借口搪塞,以民主的名義進行壓制異議。其次,這裡說領導測評,在我們的現實中的測評設計中,領導測評往往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們更要慎重領導測評,這樣才能保證測評的公正,如何能保證領導測評的公正,這我們覺的很難。所以說領導不能作為測評的主要方面,而領導只能作為一個發表意見者。領導——民眾是一對平衡機制,我們不能打破這種平衡來破壞民眾監督。

公正的測評


首先,從法律上規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測評程序,讓我們的測評有法可依,違法必究,這樣從法律上保證測評的公正,其次,公務員測評必須有中立的專門的考核機構來完成,事業單位的測評由中立的專家系統來完成測評,這才能起碼保證測評的公正,這才是末尾淘汰制正確實行前提條件。
所以說,制定任何制度要認真學習先進文化,唯物唯實唯科學的思考,關計民生的事不能想當然一蹴而就,末尾淘汰制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