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娛樂稅
文化娛樂稅
“文化娛樂稅”就是對經營文化娛樂的企業及組織舉辦文娛演出單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徵收的一種稅。電影、戲劇及娛樂,原是特種消費行為稅的一個稅目。1953年修正稅制時取消了特種消費行為稅,這個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5月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由毛澤東主席簽置令公布了《文化娛樂稅條例》,5月4日,財政部公布了《文化娛樂稅條例施行細則》,在全國施行。
文化娛樂稅的納稅人為以經營電影、戲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等文化娛樂的企業、文化娛樂的組織舉辦文化娛樂演出的單位。其計稅依據是以經營企業和演出單位所得的售票收入或收費金額。稅率是按城鎮人口多寡和電影、戲曲等不同娛樂種類分級確定,共分甲、乙、丙、丁、戊5個等級。甲級適用於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5%,戲曲為10%;乙級適用於30萬以上不滿10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20%,戲曲為8%;丙級適用於10萬以上不滿30萬人口的城市,稅率是電影為15%,戲曲為6%;丁級適用於2萬以上不滿10萬人口的城鎮,稅率是電影為10%,戲曲等4%;戊級適用於2萬人口以下的城鎮及農村,稅率是電影為5%,戲曲等為2%。另外條例還規定,不適宜按照規定稅率執行的地區可按照規定提高或降低稅率。
《文化娛樂稅條例》還規定了減稅免稅的內容。其中有:(1)為慰勞人民解放軍、烈士家屬、軍人家屬或者為籌募教育、救濟基金所舉辦的義務演出,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全部免稅;(2)專場放映新聞紀錄、科學影片全部免稅;(3)收費低廉的街頭演藝全部免稅;(4)為兒童專場演出的文化娛樂項目全部免稅;(5)小型文化娛樂的企業、小型文化娛樂的組織,經市、縣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稅或者免稅;(6)其他演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可以減稅或者免稅。文化娛樂稅於1966年9月停徵。
民國31年4月,戲捐及筵席捐合稱筵席及娛樂稅。泉州地區雖對電影院及其他營利的娛樂場所,按票價徵收30%的娛樂稅,但民間的戲捐並未廢除,兩者并行徵收。
1950年4月,改為特種消費行為稅。綜合娛樂業的電影院、戲劇院、舞廳、遊藝場、書坊、歌場、雜耍場、球場及其他娛樂之場所;筵席業的中西餐館、菜館、承包筵席之包廚或旅館兼營之食堂;冷食業的冷飲店、咖啡館及其他冷食之廠店;旅館業的旅館(店)、客棧、公寓及其他給旅客住宿之營業場所。分類分別定率,從價計征,由消費者負擔,經營人代征。
1953年1月,特種消費行為稅宣布取消。原列的筵席、冷食、旅館、舞場等項併入營業稅內,電影、戲劇及娛樂等項目,成為獨立稅種的文化娛樂稅,稅率不變,泉州市仍按30%,仙游、同安、石獅、安海等縣鎮仍按20%。同年6月,娛樂稅徵收地區及稅率進行調整,省定福州市為20%,泉州、廈門、漳州三市為10%,除上述四個市區外,其他地區停止徵收。嗣後石獅、安海兩鎮條件具備,予以恢復徵收。為使稅負平衡合理,青陽鎮也於1955年11月確定為徵收地區。
1956年5月,把電影、戲劇區分開來,取消開徵地區的限制,實行城鎮農村一律徵收,並且按城鄉人口多寡,分類分級訂定稅率。全區適用丙、丁、戊三級稅率,電影為15%、10%和5%;戲曲、話劇、歌劇、舞蹈、音樂、曲藝、雜技為6%、4%和2%。
為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與提高人民文化生活水平,同年5月起,對戲曲、雜技等七個項目予以免稅二年照顧。1958年5月以後,新成立的戲劇團體也可免稅一年。
至50年代末,全區各地文化娛樂設施還未普及,稅源有限。據統計,每年平均收入稅額在4~6萬元之間。
“文化大革命”初期,反對“封、資、修”(即反封建主義、資本主義、修正主義),文化娛樂活動縮減。娛樂稅的主要對象是城鎮電影院,放映又有限,1966年9月起,全面停止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