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稅

商業稅

商業稅,即工商業稅,按照工商業者經營方式,分為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方式。

分類


工商業稅按照工商業者經營方式,分為固定工商業、臨時商業及攤販業,分別採用不同的徵收方式:①固定工商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分別徵收,並根據其會計制度的健全情況,分別採用自報查賬、依率計征;自報公議、民主評議;以及在民主評議基礎上的定期定額徵收等方法。②臨時商業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合併徵收。對固定攤商及規模較大的攤販,依民主評議方法徵收營業稅及所得稅;對一般攤販,採取在民主評議基礎上定期定額的徵收方法。

編輯本段歷史變革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公布《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工商業稅依營業額計算的營業稅部分,根據工業輕於商業,重工業輕於輕工業,日用必需品工業輕於奢侈品工業的原則,分行業制定比例稅率徵收。依所得額徵收的所得稅部分,按十四級全額累進稅率徵收,稅率最低為5%,最高為30%。並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對機器製造業等20個與國計民生密切相關的行業中的一些產品的生產和某些業務的經營,分別減征所得稅10%至40%,以利於引導當時的私人資本向有利於國計民生的行業投資。
1950年6月調整稅收后,政務院於1950年12月修正公布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修正後的條例,將營業稅的稅率由原來的1%至20%,調整為1%至15%。所得稅的起征點和最高累進點都有大幅度提高,並將累進級數由十四級增加為二十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