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系統
農業系統
農業系統是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下,農業各部門或各種作物的生產要素按各種比例、採用不同方式結合而成的系統。
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下,農業各部門或各種作物的生產要素按各種比例、採用不同方式結合而成的系統。它是農業土地利用方式的總稱,一般用來指某一種農業類型(見農業地域類型)。
農業是具有多種類型的綜合性物質生產部門,因此農業系統也構成了多層次的大生產系統。高層次如種植業、林業、牧業、漁業以及副業各部門之間的有機組合,較低層次如種植業中的各種作物組合、林業中的林種混交、牧業中的大小牲畜放牧、漁業中池塘養魚的魚種混養等。農業系統一般分佈在一定的地域範圍內,形成不同結合形式和不同等級的生產類型,表現為某種農業經營制度,並形成農業區。
影響因素 農業生產首先是生物再生產過程,而生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與周圍環境密切相關,因此農業系統受到氣候、地形、水文、土壤和微生物等自然環境因素的限制及其綜合影響。另一方面,農業又是一種經濟再生產過程,還要受到社會需求和經濟、技術水平的制約。因此,農業系統的形成和發展還要受到社會經濟技術條件的影響,發生變化。
劃分標準 世界上不少農業地理學者和農學者對農業系統進行過劃分,劃分標準大體上都是根據土地性質、氣候、勞動力、資金、風險、經營方式和生產水平等因素劃分的。如美國的D.S.惠特爾西1936年提出下列標準:①作物和牲畜的結合;②土地利用的強度;③農場產品的生產和分配方式;④農場機械化方式和程度;⑤有關的農業設施的形式及其聯繫。以後也有一些地理學家指出這套標準存在不足之處,如未包括農場的規模、土地所有制的類型等指標以及缺乏定量尺度。
類型劃分 農業系統的分佈範圍既可大到全世界,也可小到一個農場單位或一種農業耕作制度。劃分標準不同,對全世界的農業系統進行的類型劃分也不同。例如美國的D.B.格里格於1969年提出全世界可劃分 9種農業系統類型:①遷移農業,即輪耕;②亞洲水稻耕作;③草原放牧業;④地中海式農業;⑤西歐和北美的混合經營農業;⑥乳酪業;⑦種植園農業;⑧大牧場;⑨大規模穀物生產。波蘭地理學家J.科斯特羅維茨基於1982年則把世界農業系統分為6個一級類型:①傳統的粗放農業;②傳統的集約化農業;③市場農業;④社會主義農業;⑤高度專業化牲畜飼養業;⑥大莊園式農業。下分20個二級類型和100多個三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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