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是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7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7月1日起實行。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6〕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以及《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等18部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4件國務院文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等4件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決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中國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行政法規調整,將允許自貿區內外商獨資鋼鐵生產企業;將允許自貿區內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