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鱸科淡水小魚案

河鱸科淡水小魚案

河鱸科淡水小魚案是法理學上的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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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法理學上的經典案例。
1973年在美國全國對自然資源十分關注的時期,美國國會制定了《保護瀕危物種法案》。該法案授權內政部長根據本人的意見,制定某些因棲息生存之處要遭到破壞而他認為可能瀕臨危險的五種,然後要求政府所有部門和機構採取“這樣一些必要的行動,以確保他們所認可、贊助或執行的行動不再危機這些瀕危五種的繼續生存。”
一群以田納西州為基地的主張保護自然環境者一直反對當地水壩建築工程項目。因為這個項目正在改變該區的地理狀況,即將竣工的水壩可能毀掉一種河鱸科淡水小魚的唯一棲息地。這種長僅三英寸的小魚既不美麗,也無生物學上的價值。也談不上一般生態學上的重要性。於是,主張保護自然環境者說服內政部長將小魚指定為已遭到危害的物種,並提起訴訟以阻止工程竣工。水壩工程管理局爭辯說,這項法規不應被解釋為阻止任何工程項目的完成或運轉。該局引用國會的各種法令來證實國會希望水壩建成。
最高院最後命令水壩工程停止進行,儘管造成了巨大的經費浪費。沃倫伯格法官說,當法規條文講的很清楚時,最高院不能僅因為它認為其結果是愚蠢的,而有權拒絕使用法規。對於如果國會能遇見此案的特殊情況,是否從而改變其態度,這不是我們所能妄加猜測的,更不要說行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