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業主
代理業主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可以是本國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而代理業主則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興名詞,主要通過法律以及合同條文的約束,委託其他人、組織代理行使業主的權力,處理相關事宜。
政府及投資部門將從此“撒手”,讓代理業主來替政府“當家”,並且代理業主的代理費也將通過招投標來確定,其綜合費率不宜低於工程造價的1%,但不得高於1.5%。
目錄
代理業主起訴發展商的社會意義。
1、對發展商的懲罰和促進。
發展商將房屋出售給業主,收取了購房款以後,對於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地產證》通常是不積極的。業主向發展商追索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的違約金,法院在業主有理而發展商違約時,多數情況下,還是判決發展商承擔違約責任。這對發展商有較大的觸動,為了減少損失,發展商一般都委派專人辦理交房和辦證事宜。以前是業主通過私人關係,央求發展商辦理《房地產證》,而現在,發展商主動催促業主儘快配合辦證。發展商因違約而受到了經濟懲罰,同時也改進了工作,從整體而言,對發展商是有促進作用的。
2、對政府機關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使其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發展商為了免除責任,一般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錯在政府機關,是政府機關行政效率低下才導致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的。在部分案件中,也確實存在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導致發展商違約的情形。這在法院的判決書中有明確的記載,甚至有少數發展商對政府機關提起了行政訴訟,這些都對政府相關部門有很大的觸動。政府機關因此而改進了工作作風,提高了行政效率。
3、對業主自己的觸動和提高。
在訴前,按揭付款的業主,普遍認為按揭款沒有付清時,尚欠發展商的購房款,是不能辦理《房地產證》的,部分發展商也持此觀點。通過訴訟,業主和發展商基本糾正了上述的錯誤觀點,認識到按揭款未付清時,也應當辦理《房地產證》。業主通過訴訟,取得了遲延交房遲延辦證的違約金,經濟上得到一定的補償,認識到訴訟是保護自己利益的有效途徑,增強了依法辦事的觀念。使很多百姓對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與自己的關聯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推動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制的健全,使依法治國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