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PAA
HIPAA
HIPAA全稱為: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1996,Public Law 104-191,尚沒有確切的正式中文名稱,國內文獻一般直接稱為HIPAA法案,有的稱為健康保險攜帶和責任法案,也有取其意為醫療電子交換法案;台灣有文獻翻譯為義務型可攜帶式健康保險法案。
其目的是:Administrative Simplification (簡化管理),以降低日益增長的醫療費用開支。起源於1991年。
起源於1991年,美國衛生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組建了:WEDI(The Workgroup on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研究電子數據的交換問題。
1992年,WEDI提交了一份關於醫療保險電子數據交換標準化的研究報告,並於1993年發表(1993 WEDI Annual Report)
2000年8月,HHS公布了第一批標準和實施指南。
2000年12月,公布了個人健康信息的隱私保護標準和實施指南。
2001年5月7日,107屆國會通過修正案,將標準化工作延期到2004年10月16日,並要求聯邦審計總署對HIPPA法實施及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於2003年10月31日前向議會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