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鹽城市人民檢察院
1953年1月,蘇北人民檢察署鹽城專區分署改稱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署。1954年10月,淮安縣人民檢察署劃出。同年12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署改稱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1966年4月,增設響水縣人民檢察院。“文化大革命”開始后,鹽城專區公、檢、法被砸爛,檢察機構不復存在。1978年7-10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和各縣人民檢察院重新組建。1983年3月,實行市管縣體制后,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鹽城分院改稱為: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同月,撤銷鹽城縣人民檢察院,增設城區、郊區兩個檢察院。1985年6月,成立鹽城市大中地區人民檢察院,屬於市院派出機構,主要承擔大中勞改農場的勞改檢察任務。目前,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下轄:東台市人民檢察院、大豐區人民檢察院、鹽都區人民檢察院、亭湖區人民檢察院、射陽縣人民檢察院、建湖縣人民檢察院、阜寧縣人民檢察院、濱海縣人民檢察院、響水縣人民檢察院、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現有幹警112人,內設16個部門:辦公室、幹部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刑事執行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裝備處、監察處、機關黨委、案件監督管理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
(一)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全市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持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貫徹落實上級檢察院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照法律規定對由市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進行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六)負責應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負責應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八)負責應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九)受理向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和舉報,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十)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一)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發布典型案例。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製,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十三)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基層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縣(市、區)委管理和考核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十四)領導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六)組織全市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完成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任務。
(十七)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負責的事項。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起草審核相關文件文稿,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組織協調對外交流工作。
(二)第一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除第二、三檢察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三)第二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四)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市監察委員會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五)第四檢察部(駐看守所檢察室)。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和社區矯正機構等單位執法活動監督,對刑事判決、裁定執行、強制醫療執行、羈押和辦案期限的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辦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市人民檢察院駐監獄、看守所檢察室工作。
(六)第五檢察部。 負責辦理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民事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申訴案件。
(七)第六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公益訴訟案件,派員出席法庭,依照有關規定提出檢察建議;辦理向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和提請抗訴的行政案件的審查、抗訴,承辦對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檢察建議,對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益訴訟和行政申訴案件。
(八)第七檢察部。 負責對法律規定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開展相關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開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辦理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九)第八檢察部(保留警務處牌子,對外稱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受理向市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和舉報;承辦市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國家賠償案件和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隊伍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槍支彈藥等警用裝備的管理工作,協調跨區域重大警務活動。
(十)法律政策研究室。 調查研究上級公布的與鹽城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法律草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研究論證工作;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決策部署的意見;指導並組織全市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發布典型案例;負責司法體制改革綜合協調相關工作;承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市人民檢察院對台司法互助工作。
(十一)案件管理部。 負責案件的統一受理流轉、辦案流程監控、涉案款物監管、法律文書監管、案件信息公開和律師接待工作;統一組織辦案質量評查、業務考評和業務統計分析研判;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負責業務信息化需求統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的應用。
(十二)檢察信息技術部。 制定實施全市檢察機關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規劃,承擔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基礎網路、設施和系統應用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登記管理;辦理全市檢察機關重大疑難案件的檢驗鑒定、技術性證據審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開展以應用為主的檢察技術科研活動。
(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和派出機構組織人事和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委做好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領導幹部配備及後備幹部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按規定承辦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和檢察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警銜審核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檢察官遴選、檢察官助理和聘用制書記員統一招錄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建設。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四)宣傳教育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協助黨組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負責指導全市檢察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開展檢務公開工作;負責檢察文化建設工作,承辦典型選樹、表彰獎勵工作;組織制定全市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
(十五)計劃財務裝備處。 制定實施全市檢察機關財務和裝備規劃,編製市人民檢察院支出規劃和部門預決算;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本級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六)檢務督察處(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對全市檢察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規定、決定情況的督察;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負責落實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有關政策;承擔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保留政治部(機關黨委)。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與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設;負責機關黨群工作。
2020年7月,被評為“法治進校園”全國巡講活動表現突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