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惡意軟體自律公約

抵制惡意軟體自律公約

為維護網際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抵制惡意軟體在網上的濫用和傳播,促進我國網際網路行業健康和諧發展,制訂本公約

公布時間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2006年12月27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惡意軟體是指在未明確提示用戶或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在用戶計算機或其他終端上安裝運行,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的軟體,但不包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計算機病毒
第三條 本公約倡導用戶至上、誠信服務、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和各省級網際網路協會作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公約的實施。

第二章 自律內容


第五條 鼓勵軟體廠商自主創新、自主研發,積極探索科學合理的軟體服務和發展模式,提高軟體技術水平。
第六條 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網際網路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維護用戶正當權益,改善用戶體驗,為用戶提供優質滿意的服務。
第七條 提供軟體安裝服務時,應明確提示用戶並經用戶許可,反對強制或欺瞞安裝。
第八條 提供通用的卸載方式,反對難以卸載。
第九條 尊重用戶上網選擇,反對瀏覽器劫持。
第十條 尊重用戶上網體驗,反對惡意廣告彈出。
第十一條 保護用戶上網安全,反對惡意收集用戶信息。
第十二條 提倡公平有序競爭,反對惡意卸載。
第十三條 倡導良性合作,反對惡意捆綁。
第十四條 反對其他侵害用戶知情權、選擇權的軟體安裝、使用和卸載等惡意行為。
第十五條 加強行業溝通協作,探討有效抵制惡意軟體模式,營造以自律促發展氛圍。
第十六條 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共同抵制惡意軟體的製作和傳播。
第十七條 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網際網路行業和諧發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八條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和各省級網際網路協會負責公約的組織實施,向會員單位宣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的意願和建議,對會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和各省級網際網路協會的會員單位應模範遵守本公約的自律條款,不製作、不傳播惡意軟體。
第二十條 網際網路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的時候,應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均有權向公約執行機構舉報惡意軟體。公約執行機構查證核實后,被舉報的惡意軟體屬於會員單位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公約執行機構向社會公布其名單,予以公開譴責;被舉報的惡意軟體屬於非會員單位的,可以直接公布其相關信息,由社會予以監督。
第二十二條 對被舉報的惡意軟體,公約執行機構應當建立相應的認定機制予以認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的修訂,須經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委員過半數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