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現任重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張軒。

職能責任


慶市務委慶市設,慶市負責。
慶市委職權:
、討論、決慶市政治、濟、育、科、化、衛、環境資源保護、政、族項;決慶市濟社展計劃、預算。
二、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主持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決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個別任免;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任、局長的任免;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一、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及其第一、二、三、四分院領導人及其審判委員會委員、正副庭長、審判員和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四、監督市政府、市人民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市政府、法院、檢察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區縣(自治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定,撤銷市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五、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領導信息


張軒: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劉學普: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張定宇: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副主任。
龍華: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秘書長。
2015年11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一、任命
陳守智為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主任;
鄧曉蓉為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信訪辦副主任;
陳小川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鍾拯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孔繁樹為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黃曉英、冉世均、朱曉麗、李紅、王雷、余華、盛建華、李迪雲、鐵曉松、龍江莉、李洪武、向亮、楊繼偉、李斌、程鴻聲、劉紅霞、李遇貴、田敏、熊峰、幸川傑為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譚明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李川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譚曉琪為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
楊洪廣、張麗、李傑、曾向陽、肖波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王長江、龐旭、王曉平、姚宏濤、何格、張凱銘、鄧夏、陳一、萬偉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員。
二、決定免去
冉孟輝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長職務。
三、免去
陳玲、王文俊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劉明的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唐正東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游來鼎的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楊芳輝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李曉平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員職務。
2021年1月23日下午,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因年齡原因和本人申請,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接受劉學普、張定宇同志辭去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和龍華同志辭去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職務的請求。

主要職權

依照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一、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報國務院備案。
十二、根據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決定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的任免。
十三、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區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檢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六、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十七、憲法、法律授予的其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