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公司面對高收益同時高風險的項目投資時,為了防止資金被鎖定,一般在契約條款中意向性規定有資金的退出時間和方式的一系列條款。
風險投資公司之所以敢冒高風險,目的在於獲取高額資金回報,因而公司在將
風險投資注入企業 3 - 8 年後就會帶著豐厚的
利潤將資本撤回。
投資公司為了防止資金被鎖定,一般在契約條款中意向性規定有資金的退出時間和方式。風險投資公司資金退出的方式及時機選擇,取決於投資公司整個
投資組合收益的最大化,而不追求個別項目的現金流入最大化。風險資本退出的主要方式有四種:
3. 風險企業購回投資公司所持股份;
4. 其他公司收購該風險企業或者專業性的經紀人公司收購后再轉手賣出。
在股票交易所公開上市一度是最富盈利性和最常用的蛻資方式,然而由於繁瑣、嚴格的
上市條件使得小企業在股票交易所上市非常困難,因此在一些國家專門設立了轉讓小企業股票的交易所 (
二板市場 ) ,如加拿大的溫哥華交易所和美國的丹佛交易所。美國的大多數風險投資支持的上市企業首先在
NASDAQ 即櫃檯交易市場上交易,
英國的未上市
證券市場 (USM) 也發揮著相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