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口普查
由國務院制定調查方案的普查
中國的人口調查有近4000年的歷史,留下了豐富的人口史料。但是,在封建制度下,歷代政府都是為了徵稅、抽丁和壓榨人民才進行人口調查,因而隱瞞匿報人口的現象十分嚴重,調查統計的口徑也很不一致。具有近代意義的人口普查,在1949年以前只有兩次:①清宣統元年(1909)進行的人口清查;②民國17年(1928)國民政府試行的全國人口調查。前者多數省僅調查戶數而無人口數,推算出當時中國人口約為3.7億多人,包括邊民戶數總計約為4億人口。後者只規定調查常住人口,沒有規定標準時間。經過3年時間,也只對13個省進行了調查,其他未調查的省的人數只進行了估算。調查加估算的結果,全國人口約為4.75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先後於1953、1964和1982年舉行過3次人口普查。1990年人口普查是第4次全國人口普查。前3次人口普查,是不定期進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的決定,自1990年開始改為定期進行,即每10年一次,在年號末位逢“0”年份舉行。兩次普查之間,進行一次簡易人口普查。
①4次人口普查都是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除交通極不方便的個別地方(1953年普查有839萬餘人、1982年有2.8萬餘人),根據地方政府的資料,台灣省和港澳同胞根據台灣和港澳當局公布的人數外,其餘都是直接普查登記的。
②4次人口普查都是由國務院發布命令,制定調查方案,經過必要的準備,統一組織進行的。國務院和各級政府都成立了人口普查領導機構和普查辦公室。
③普查目的。1953年人口普查,是為了準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做好選民登記工作,並為國家的經濟、文化建設提供確實的人口數字。1964年人口普查,是為了給編製國民經濟建設第三個五年計劃和長遠規劃提供依據。1982年人口普查是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制訂人口政策和規劃,提供人口資料。1990年人口普查是為了查清中國人口在數量、地區分佈、結構和素質方面的變化,為科學地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與規劃,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檢查人口政策執行情況,提供可靠的資料。
④普查標準時間和人口範疇。4次人口普查都確定6月30日24時(即7月1日零時)為全國人口調查登記計算的標準時間。4次普查都採用調查登記常住人口的辦法。
⑤普查項目。1953年人口的項目為:與戶主關係、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以及本戶住址6項。1964年人口普查增加了本人成分、文化程度和職業3個項目(本人成分和職業兩項,只做登記,不做統計)。1982年人口普查項目增加為19項,增加了常住人口的戶口登記狀況、在業人口的行業、職業和不在業人口狀況,生育子女總數、存活子女總數和生育胎次等。1990年人口普查項目增加到21項,增加了“五年前居住地及其城鄉類型”和“遷移原因”兩個項目。同時,在戶口狀況項目中,增加了戶口性質屬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內容;在文化程度項目中,增加了學業完成情況。
⑥調查方法。4次普查都採取由經過嚴格培訓的普查人員逐戶逐人直接詢問調查的方法。在普查區內按照方便群眾的原則,分片設立人口普查站,由基層幹部組織戶主或戶內熟悉情況的人到站申報;或由普查員到戶訪問填報。第4次人口普查,考慮到有些普查項目,涉及居民家庭情況和隱私(如領養的孩子,未婚先育等),為了保守秘密,採取了以普查員入戶訪問為主進行普查登記的方法。
⑦數據處理和匯總工作。1953年和1964年兩次人口普查,採用手工方法逐級進行匯總。1982年人口普查,首次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人口普查數據。1982年人口普查,採用省和中央兩級數據錄入和數理的方式。1990年人口普查,改為微機分散錄入、大型機集中匯總製表的中央、省、地三級數據處理模式,以縮短數據處理時間,使各級政府及時使用普查數據,增強數據時效。1953年普查結果,全國人口總數為6億多人,其中大陸為5.8億多人;1964年普查結果,全國人口為7.2億多人,其中大陸為6.9億多人;1982年普查結果為10.3億多人,其中大陸為10.08億多人。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10月30日公布的《關於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數據的公報(第一號)》提供的數字,全國總人口為1160017381人,其中大陸為1133682501人。
中國人口普查
4次人口普查,都是在國務院統一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統一的項目和調查表式,逐戶逐人進行調查登記,普查的數據按照統一的方法進行匯總和編印,具備了現代科學人口普查的基本特徵。普查的質量都是很高的。1953年普查,根據抽查,重複人口佔1.39‰,遺漏人口佔2.55‰。1964年普查,重複人口佔0.38‰,遺漏人口佔0.39‰。1982年人口普查登記質量抽樣檢查結果,重報人口佔了0.71‰,漏報人口佔0.56‰。1990年人口普查登記質量抽樣檢查結果(樣本規模為173409人),人口數重登率為0.1‰,漏登率為0.7‰,重漏相抵,人口數凈差率為0.6‰。(見彩圖)台灣省(包括金門、馬祖)先後於1956、1966、1980年舉辦了3次戶口普查。為了在公元末尾逢“0”的年份舉辦普查,第3次普查改在1980年舉行。后兩次人口普查增加了住房普查的內容。1980年戶口與住房普查的標準時間是,1980年12月28日零時;普查對象為常住人口,並結合調查在場人口;普查項目有:戶別、姓名、是否在家、稱謂、性別、出生年月日、籍別、5年前居住地點、婚姻狀況、婦女初婚年齡和生育狀況、教育程度、經濟特徵(包括是否有工作、行業、職業和從業身份)等12項。住房普查項目有:居室間數及地板面積、家宅設備(有無廚房、浴室、廁所或自來水)、家宅權屬、現住戶數等9個項目。普查方法:普查表由申報義務人申報或由普查員代填。為了保證普查質量,採用預查複查制,並舉辦事後抽樣複查。台灣省從1966年人口普查開始,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普查資料的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