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省科學技術廳機關行政編製85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廳長:龔國平
副廳長:吳世文
黨組成員、副廳長:楊軍、李旭東、勞幟紅
黨組成員、省紀委、省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肖葉
副巡視員:何棣華、周木堂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學技術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督查、信息、宣傳、信訪、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承擔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省政府科技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科技體制改革;擬訂全省創新體系建設規劃和科普工作規劃;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組織軟科學研究;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創新型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承擔省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工作;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科技知識產權創造的政策措施。
(三)發展規劃處(科技重大專項辦公室)。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科技計劃項目經費配置建議;推動區域科技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並跟蹤和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專業鎮、省級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並提出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及有關重點創新基地建設規劃建議;承擔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工作;承擔省自主創新工作聯席會議和省科技裝備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擬訂科研條件保障的政策和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編製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並監督預算執行;參與擬訂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承擔本部門財政科技投入績效評價和科技金融結合工作;負責本部門基本建設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許可核准工作;指導大型科學儀器裝備和協作網管理工作。
(五)社會發展與基礎研究處。
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領域科技規劃,促進人口與健康、醫藥衛生、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民生科技工作;組織實施涉及資源環境、海洋、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等科技工作;擬訂基礎研究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全省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規劃;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六)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和規劃方案;組織實施工業和現代服務業等高新技術領域科技攻關及高新技術項目規劃;指導、協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園區、產業基地的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體系建設。
(七)產學研結合處。
牽頭擬訂產學研結合的政策措施,編製產學研結合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學研結合專項資金項目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產學研創新聯盟、產學研結合示範基地建設和產業創新平台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科技特派員行動計劃;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承擔廣東省教育部產學研結合協調領導小組和廣東省中國科學院全面戰略合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科技處。
擬訂科技促進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劃、農業科技專項計劃;推動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建設;指導農業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範;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
(九)科技服務與管理處。
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專項規劃和相關政策;擬訂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獎勵、技術保密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承擔科技評估、科技諮詢、技術轉移等科技服務行業管理工作;承擔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以及科技成果展覽、技術交易會的組織工作;指導全省生產力促進機構工作。
(十)科技交流合作處。
擬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政府間及有關國際組織間的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涉港澳台地區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一)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省科技管理幹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黨群等工作。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制訂技術出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划給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三)將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職責划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將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職責逐步交給相關社會組織。
(五)增加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的職責。
(六)加強組織實施全省科技重大專項,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的職責。
(一)擬訂全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創新強省建設的規劃,以及促進科技發展、引進國(境)外智力等方面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負責推進科技與軍民融合發展的相關工作。推進省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統一的省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優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協調管理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負責部門預算執行,制定分管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對資金支出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範性等負責。
(四)擬訂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包括省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等)工作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評估。
(五)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編製省重大科技計劃(專項)、重點領域研發計劃並組織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研發和創新。主動對接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應用示範。
(六)牽頭全省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統籌推進全省科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建設。承擔創新基礎設施建設的相關工作。推進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工作。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推動區域科技創新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發展,促進科技創新創業。
(七)牽頭組織省實驗室建設。負責健全國家重點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全省實驗室體系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基地與平台規劃布局並組織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八)負責全省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指導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九)擬訂科技對外交往與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牽頭組織開展本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合作與交流。會同相關部門和地市推動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組織參與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
(十)負責引進國(境)外智力和外國專家、港澳台專家管理服務工作。擬訂省重點引進外國和港澳台專家工作計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外國和港澳台優秀科學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以及重點外國和港澳台專家聯繫服務機制,承擔外國人才管理服務相關工作。擬訂出國(境)培訓計劃,承擔重點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審核、管理和監督實施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省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政策。
(十二)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中國政府友誼獎等的推薦提名工作。負責社會力量設立的地方性科學技術獎的登記管理。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廣東科學中心
廣東省測試分析研究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
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
廣東省科技情報研究所
廣東省技術經濟研究發展中心
廣東省計算中心
廣東省對外科技交流中心
廣東省科技信息中心
廣東省科技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實驗動物監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