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保險合同

死亡保險合同

死亡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的死亡為保險危險的人壽保險合同,分為定期死亡保險合同和不定期死亡保險合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是指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保險期滿時生存,保險人均須給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合同,它既為被保險人提供生存保險保障,又為被保險人遺屬提供死亡保險保障。

死亡保險合同的投保範圍


被保險人限定在一定年齡階段(如16至65周歲)、身體健康的人。投保人為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

死亡保險合同的責任開始


合同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合同生效的日期為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死亡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


死亡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可以分為多種,如5年、10年,]5年、20年等,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不得超過一定的年齡,如70周歲。終身死亡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死亡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


在合同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7)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內因疾病身故;
(8)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9)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