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又稱“變更法律關係之訴”、“消滅法律關係之訴”、“形成之訴”。是指民事訴訟中訴的一種。當事人要求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法律關係可因一定的行為或事實而存在,也可因一定的行為或者事實而結束。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是否繼續存在產生爭議,或要求改變某一法律關係內容,或要求消滅某種法律關係而訴諸法院均屬於變更之訴。變更之訴的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法律關係;訴訟理由是存在法律認可的變更或消滅條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對現存的法律關係是否變更、消滅,或者如何變更或消滅有爭議;爭執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而不是權利義務的內容;判決變更后,原存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它是一種獨立的訴訟,不能併入確認之訴給付之訴中。

法律性質


雙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法律關係,比如共有關係、婚姻關係等,可以基於一定的事實和行為而變更或者消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種法律關係是否保持存續發生爭議,訴諸法院,要求予以變更,就是變更之訴。

特點


第一,當事人之間對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無爭議;如果對現存法律關係缺乏一致認識,變更之訴通常不能成立;
第二,在法院作出的變更判決生效前,原法律關係仍然存在。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顯著區別在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有爭議,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確;在變更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無爭議,而只是要求法院判決改變或者消滅這種民事法律關係。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存在一定的聯繫,主要表現為兩種訴常常並存於同一個案件之中。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將兩訴合併審理,並一同作出判決;
第三,原告須主張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新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例如夫妻感情破裂;
第四,針對變更之訴的判決通常沒有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