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西共同體
法蘭西共同體
法蘭西共同體(法語:Communauté française),由法國與原法屬非洲殖民地國家間關係演變而形成的一種特殊的國家結合體。以維持法國與它們的特殊聯繫。
共同體主要機構有執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庭。總部設在巴黎。成員國享有自治權,但對外政策、國防、貨幣、戰略物資政策等由共同體統籌。成員國通過協議方式宣布獨立后仍不脫離共同體,非成員國也可通過協議方式參加共同體而不喪失其獨立國地位。各成員國都是國際法主體,而共同體本身則不是國際法主體。后逐漸演變成法語國家組織(法文:L'Organis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 francophonie),包括的國家範圍更廣闊,有加拿大、越南等國。
法語國家組織標誌
隨著非洲的民族獨立運動不斷發展,1946年建立的“法蘭西聯邦”日趨瓦解。1958年9月法國制訂的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把“法蘭西聯邦”改為“法蘭西共同體”。共同體各成員國在內政、經濟方面享有自主權,但外交、國防等仍由法國控制。1959年共同體成立時,成員國除法國本土、“海外省”、“海外領土”外,還有前法屬非洲的12個國家:達荷美(今貝南)、象牙海岸(今象牙海岸)、法屬蘇丹(今馬里)、茅利塔尼亞、尼日、上沃爾特(今布吉納法索)、查德、剛果(布)(今剛果共和國)、加彭、塞內加爾、馬達加斯加、烏班吉沙立(今中非)。
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成立法蘭西共同體代替法蘭西聯邦,法國總統任共同體總統,各成員國在內政、經濟方面有自主權,法國政府設有專門負責與這些國家磋商合作政策的部門,外交防務等方面仍受法國控制,所有海外領地可以自行決定加入共同體或獨立。1959年2月,共同體正式成立。除幾內亞獨立外,馬達加斯加、達荷美等所有海外領地均加入。1960年修改後的憲法規定,成員國獨立后仍可留在共同體內,其他獨立國家亦可加入共同體。試圖通過許以某種程度的自治權利,以共同體的形式代替帝國,維護法國的傳統利益。但是,這各換湯不換藥的讓步和改革,並不能滿足殖民地人民的獨立自主要求。
同年,共同體的西非洲成員國達荷美等6國脫離共同體。1961年其組織機構參議院解散,共同體日趨瓦解。至1980年尚有7個成員國,保持比較密切的經濟聯繫。1995年共同體解體后,法國主要靠合作協定和法郎區維繫同上述國家的關係。
共同體主要機構有執行委員會、參議院和仲裁法庭。總部設在巴黎。1960年法國憲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共同體成員國可通過協議變成獨立國家,但不因此脫離共同體。同年,上述12國先後宣告獨立。此後,達荷美、尼日、上沃爾特、象牙海岸、馬里、茅利塔尼亞先後退出共同體。其餘6國雖留在共同體內,但形式上已取消了法國的最高權力。共同體參議院於1961年宣布解體,仲裁法庭則從未開過庭。此後法國就以雙邊條約、貿易協定或“聯繫國”等形式與原共同體成員國保持較密切的雙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