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契約

借貸契約

借貸契約,是指又稱“借貸合同”。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其他種類物交#給借用人處分使用,借用人按照約定定期或不定地將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同數量、同質量的實物歸還給出借人的協議。大陸法民法傳統稱為消費借貸合同,即與使用借貸合同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原物而系返還等值貨幣或實物的合同。借貸合同可以是有息的,也可無息;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發生在公民與一定組織之間以及組織相互之間。法律特徵:(1)標的物是貨幣或其他種類物,否則,借用人無法履行返還義務,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2)須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傳統民法一般認為須轉移所有權,但我國民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借貸合同僅轉移處分權以和買賣合同區分。(3)借貸契約為要物合同,即除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借用物,合同方能有效成立。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借款合同條例》,企事業單位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簽訂即是法律約束力,應屬諾成合同。(4)借貸契約為單務合同,因借貸合同以交付借用物為成立要件,所以合同一經成立,出借人不再承擔義務,而只有借用人承擔返還義務。

協議內容


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重要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如無此計劃,也須做出說明。

區別


融資租賃和借貸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1)借貸契約是貸款人將貨幣所有權轉移給借款人,借款人則歸還相同數額的貨幣並附加利息;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並未將貨幣所有權交給承租人,而是交給了供應商(他們之間構成買賣關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構成也複雜於借貸契約還本付息的簡單結構。
(2)按照借貸契約,借款人用借入資金購買的設備具有所有權,與貸款人無關;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不能無視物件使用關係的存在,且該物件使用關係屬於債權關係性質,出租人始終具有設備的所有權,並且可以對抗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
(3)期末租賃物件選擇權的存在與借貸契約說相矛盾,在融資租賃交易中,租期結束后承租人有三種選擇權,退還租賃物、續租或購買,而在借貸契約中,本息還完后即表明契約自行終止,抵押品只能無條件退還借款人。
(4)借貸契約說將導致融資租賃適用利率管制法規,實際上,租金的構成與利息計算方法完全不同,而要複雜得多。

借貸契約


借貸契約說認為融資租賃交易實質上是貨幣借貸契約,該學說代表性人物有法國學者Calon、德國學者 Borggrafe 、日本學者西川直雄等。該學說認為,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並非是使用租賃物件的對價,而是償還出租人購置租賃物件的成本及利息,出租人所承受的不是買賣風險,而是承租人的信用風險,融資租賃是以租賃物件為中介的信貸行為,其與信貸的區別僅在於有無租賃物件這一中介,本質上是以租賃物件為抵押品的一種融資行為。借貸契約說只著重融資租賃的經濟功能,而忽略了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