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宣判
法律用語
定期宣判,是指宣判形式之一。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后,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布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刑事判決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判決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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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根據這一精神,《規定》第31條規定:”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如何正確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是正確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關鍵。首先,定期宣判是開庭的一種方式,而當事人到庭參訟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既然按時到庭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經告知了當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的內容,當事人對定期宣判的後果已經有足夠的心理預期。如果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充分體現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嚴肅性和對拒不到庭行為的懲罰性。當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為的性質與開庭時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應與缺席判決制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