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失效
刑法的失效
刑法的失效是指刑法失去法律效力。
刑法失去法律效力,對失效后發生的犯罪便不在適用,即對犯罪行為失去約束力。
刑法失效的原因有
一、因廢止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列於本法附則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已納入本法或者已不適用,予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列入本法附則一的共有十五個條例、補充規定和決定,因其內容納入刑法,或者已過時不適用,自刑法施行之日起因刑法明文規定廢止而失效。
二、由其他法律替代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規定,對於本法附則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補充規定和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法規定。列入附則二的共有八個單行刑法,其中刑事責任部分已列入刑法,被刑法所替代,自刑法生效之日,被替代的八個單行刑法中的有關刑事責任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
三、修改而失效。
一九七九年的刑法,在一九九七年被修訂,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一九七九年刑法失去效力,不再對犯罪行為具有約束力,取而代之的是修訂後生效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刑法。
刑法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十月一日起施行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二OO一年、二OO二年和二OO三曾先後五次對刑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修訂,修訂后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被修訂的條款自公布之日起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