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sex discrimination,或sexism)指一種性別成員對另一種性別成員的不平等對待。尤其是男性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兩性之間的不平等,造成社會的性別歧視。但也可用來指稱任何因為性別所造成的差別待遇。在很多國家中,某些特定的性別歧視是違法的,不過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立法保障某幾種性別群體的權利。

2019年3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2018年美國的人權紀錄》指出,美國性別歧視觸目驚心。美國女性遭受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面臨明顯的就業和職場歧視。

產生背景


性別歧視,可粗略的視為本質主義的產物。本質主義者堅持可以根據個體所屬群體之特徵理解或判斷該個體,而性別歧視者則是認為可依照個體所屬的性別群體(男性或女性)來理解或判斷該個體。這樣的觀點假定了所有的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劃分成“男性”或“女性”,而忽略了某些同時擁有兩性特質的跨性別者的存在。此外,這種觀點也因群體中的同構型,而忽略了群體中的個別差異。

基本特點


性別歧視一般是指以下幾種信念或態度:
1.相信某一種性別比其它種性別更優越的信念。
2.相信一個人必定屬於男性或女性的信念。
3.指稱憎恨男性(男性貶抑)或憎恨女性(女性貶抑)的態度。

現象信息


與任何一種社會現象的產生一樣,職場性別歧視形成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譚小芳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是造成職場性別歧視的生物學原因。
一位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如是說:“從企業的角度講來講,雇傭女員工不只是簡單的增加一個員工的開支問題,因為她休假而導致的問題是一連串的,會產生連鎖反應,導致企業流程受阻。而且她做了母親之後根本不可能像沒有結婚以前那麼投入的工作,企業對員工的要求就是百分之百地投入。”此外,由於女性的生理特點,企業一般不能安排其單獨出差,加夜班還要考慮安全問題,這種由於生理差異帶來的問題讓用人單位覺得“麻煩”,成為一種生理性的就業障礙。
2、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與女性生育成本非社會化的矛盾是造成職場性別歧視的客觀原因。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是增強競爭力、保持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市場經濟的規律使然,因此企業在合法的情況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無可厚非的。
3、社會文化傳統的影響是職場性別歧視存在的客觀基礎。
儘管我們有一系列的立法規定男女平等,儘管建國幾十年來中國女性的社會地位發生了巨大變化,但幾千年男權社會所承襲下來的對女性歧視的思想仍帶著巨大的慣性,影響著人們的觀念、意識和行為,在就業中也同樣體現。
4、就業中的買方市場促使職場性別歧視嚴重化。
目前我國整體就業形勢嚴峻,就業壓力大。從總量看,“十五”期間,我國每年城鄉新生勞動力升至峰值,加上現存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每年需要安排就業的人數達到2200——2300萬人。在現有的經濟結構狀況下,每年新增的就業崗位700——800萬個,因此就業缺口在1400——1500萬個左右,勞動力供大於求的矛盾十分尖銳,形成了嚴重的勞動力買方市場,而這種勞動力供求嚴重失衡的狀況使用人單位的選擇範圍增大,在選擇權增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雙重影響下,女性就業的難度似乎就成了必然的現實。
5、職場性別歧視的又一重要原因是法律政策的缺失及執法不力。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在確定立法宗旨、明確調整目標方面較為完備,但缺乏可操作性和執行性。
在就業過程中較為常見的公開歧視現象,如今正在轉向“隱性化”。舉例說,“不招女生”的字眼在招聘啟事中越來越少見,但在實際錄用時,卻仍然存在男多女少的情況,這就屬於隱性性別歧視。
經歷過多次面試的人都知道,職場的“外貌歧視”和“性別歧視”相當普遍。社會心理學家的大量研究表明:男子高大帥氣、女子漂亮身材好,絕對有助於升遷。當然不是說外貌決定升遷命運,但是,事實證明,在同等能力的情況下,BQ(美感)分數越高,越容易更順暢地與人打交道,也更容易獲得升遷機會。
儘管隱性就業歧視現象有所上升,但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好現象:“這說明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就業歧視問題發揮了震懾作用,從公開歧視到隱性歧視再到消除歧視,也是解決這一問題必須經歷的一個過程。”
出台的法律法規,實際上對於解決就業歧視問題有了非常嚴格的舉措。例如隱性歧視現象往往在應聘者初入公司的試用期內發生,而修訂后的《勞動合同法》中,對於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則提出了嚴格的限制和舉證要求。

影響應對

從長遠來看,企業的性別歧視不利於企業發展。專家認為,女性蘊涵著極大的創造力和相對於男性的獨特的智慧與個性,是偉大的人力資源。而女性參與企業的發展,更能激發企業的可持續創新發展。因此女性在企業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女性的經濟參與發揮了女性的聰明才智,更能激發和諧社會建設中的社會活力。而且企業具有反對偏見的社會責任,企業如果能轉變觀念,平等用工,能促進社會男女平等的進一步實現。
由於一些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和入職前輩們的“善意提醒”,很多女大學生往往不自信,認為女生比不過男生,女孩子千萬不要輕易懷疑自己的能力,不要因為某些用人單位的潛規則而輕易放棄。女孩子除了講究面試技巧,最重要的就是自信,“不要輕易給用人單位留下‘這個職業只是我回歸家庭的過渡’的印象”。
追求男女平等是一項很漫長、複雜和系統的工作,“希望有更多的年輕人參與其中,更深入地推動男女平等”。

主要的種類


1、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作用於女性的極端形式就是女性貶抑。由於作用於女性的性別歧視最先被廣泛的認識,故成為“性別歧視”一詞最常指涉的範圍。這種形式的性別歧視者也常被稱為男性沙文主義者。另一個稍有關係的名詞是“恐女者”,指的是對女性或是女性氣質的恐懼。
歷史上,在許多父系社會中,女性被視為“較軟弱的一群”。現今社會中,由於對性別平等觀念的錯誤理解,父系社會中常會出現對被視為“較軟弱的一群”的女性過度保護的現象,因而在實際意義上造成對女性不能夠平等對待的狀態。而所謂關於“女士優先”的“禮儀”,亦是將女性視為“需要被照顧的弱勢群體”的一種對女性的歧視。
2、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作用於男性的極端形式就是男性貶抑(指的是對男性的厭惡甚至是憎恨)。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也被稱作“反向性別歧視”。另一個稍有關係的名詞是“恐男症”,指的是對男性或男性氣質的恐懼。雖說認為女性比男性更優秀的觀點也是性別歧視,但公共論述一直到最近幾年才注意到這種“反向性別歧視”。
作家巴納塔在其著作《第二種性別歧視》中列舉了一些男性遭遇性別歧視的現象:美國所有離婚案件中,僅有10%將子女判給父親撫養;針對男性的暴力事件,往往會被大而化小;在成長過程中,男孩要比女孩承受更多的體罰……

產生原因


性別歧視一直存在的基本原因就是,性別刻板印象,另外一個因素是有差別的尊重。
性別刻板印象( gender stereotypes) -人們對男性和女性的假想特徵所抱有的信念,兩類性別中均存在這種刻板印象,而且正反面的特徵都有。例如,正面的女性刻板印象,認為女性是親切的、善於教導的、考慮周全的。相反負面的則認為她們是優柔寡斷的、被動的和過於情緒化的。同樣的,刻板印象中也假定男性具有正負兩方面的特點。例如,認為男性是果斷的、自信的和積極的,但也是富侵略性的、感覺遲鈍的和傲慢自大的。在有差別的尊重中,無論女性還是男性都對男性表示了更多的尊重。

歧視表現


對男性的歧視
一、習慣把男性的錯誤全都歸結於男人無能。
二、認為男人意氣用事,容易因為點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卻從不反思。
三、認為女人對丈夫不忠是本事,男人對妻子不忠是錯誤。
四、將男性應當對女性提供服務合理化。
對女性的歧視
一、習慣把女性的錯誤全都歸結於女人幼稚等。
二、認為女人斤斤計較,容易因為點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卻從不反思。
三、認為男人對女人不忠是本事,女人對丈夫不忠是骯髒,下流。
四、認為女人不結婚不生孩子是錯誤的、卑賤的,並且誇大地說其影響人類繁衍。

法律法規


男女平等是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勞動就業上,就是婦女擁有和男子平等的就業權
中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歷史淵源


男女平等,無論是西方民主國家,還是東方文明古國,無論社會制度如何差異,還是平等呼聲如何高昂,但歸根結底,都未能從真正意義上求得平等,最多只能談得上是較之以往有所改善。用一個最簡單的道理講,那就是:如果真正實現了平等,那麼人們還會對這種平等進行不間斷地強烈呼籲嗎?
對於男女平等,不要認為只是在中國存在這種不平等。就是在人們高度推崇的西方文明國家中,女性的自由平等仍然需要大力改善,也並非是人們自我想象中的那樣獲得了足夠的平等。一個人可以成為獨立人,但不能成為孤立人。再平等,也有個角色互換的選擇,而不是一成不變的,無論是在地位上、經濟上,還是在思想上,都要根據外界環境與內心世界相協調,而不可能無視外部環境,而一味地誇大主觀能動性。一個人不是萬能的,無論男人還是女人,都有自己主觀願望和實際能力相脫節的地方,要實現平等,就只能依靠優勢互補,各盡所能,因此,我們可以說男女平等,在真正意義上應當是相對地平等,而不是絕對地貪求形態上的表面平等。既然是相對平等,我們就不能片面地只要求女性在思想上發生根本性的轉變,在一個男權統治還相當穩固的時代,單方面要求女性如何,其實質還是男性自己的思想未從真正意義上發生改變。
男權思想統治了人類世界數千年,是有必須革除的陳規陋習,還給女性以自由與解放,但這隻能說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而與文明的進化有著一定的牽連,但並非是因果關係。早在遠古時期,當人們還在飲毛茹血的時候,其文明程度也並不發達,母系社會不是已經將女性的地位提到相當高的程度,可為何卻最後衰落了,反而讓男性統治達到了數千年,這其中固然有各種原因導致,但最終還應當歸結於性別差異而形成的思想潛在的差異。要改變這個差異,還有著相當漫長轉變過程,並非只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是發表幾篇文章就能扭轉大勢的。
至於女強人,她雖然在事業上有超乎尋常女人的表現,但是,女強人,首先她是女人,她不可能成為遊離女人基本特徵之外的另一種人,她追求了事業、地位、經濟上的獨立,但是對於感情,那還是不能獨立的,因為感情的培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事,因此在思想上,尤其是在發展男女感情方面,她不可能是沒有感情的,既然有了感情存在,女人柔情似水的天性,並不能因為她是女強人就從此消失殆盡。女人有女人的弱點,男人也同樣有男人的弱點,一個剛強的男人,難道就沒有脆弱的一面嗎?所以,還是給女強人一個公平的看法,不要一談及女強人就認為她從此處處都要超出女性所特有的基本特徵,從而划入一個介於男人與女人之間的中性人。如果真是要強制把女強人從女性群體中分離出來,那樣劃分才真正是對她們的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