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單

空運單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託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分類


(一)按有無承運人的名稱分類
航空貨運單包括兩種
(1)航空公司貨運單(Airline Air Waybill)
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e carrier)名稱及標誌(航徽、代碼等)的航空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代表出票航空公司的身份。
(2)中性貨運單(Neutral Air Waybill)
沒有預先在運單上列印任何承運人名稱及標誌的貨運單。這類空運單不代表任何一個航空公司,是中立貨運單。
(二)按照不同作用分類
(1)航空主運單(Master Air Waybill ,MAWB)
凡由航空運輸公司簽發的航空運單就稱為主運單。
(2)航空分運單(House Air Waybill ,HAWB)
航空貨運代理公司在辦理集中託運業務時簽發給各個發貨人的運單。

構成


我國國際航空貨運單由一式十二聯組成,包括三聯正本,六聯副本和三聯額外副本。
航空貨運單各聯的分發如下表所示:

填開責任


根據《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和承運人運輸條件的條款規定,承運人的承運條件為託運人準備航空貨運單。
根據《華沙公約》第6條第(1)款和第(5)款規定,航空貨運單應當由託運人填寫,承運人根據託運人的要求填寫航空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是代替委託人填寫的。這表明託運人應對貨運單所填各項內容的正確性、完備性負責。由於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託運人負有責任。
在航空貨運業務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運的貨物大量是通過其代理人收運的,某些特種貨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運。因為填寫航空貨運單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同時為了方便操作和對客戶提供服務,託運人以託運書或委託書的形式授權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寫航空貨運單。在這種情況下,託運人正確、完整地填寫託運書或委託書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根據託運人的託運書或委託書代替託運人填寫航空貨運單。
託運人在航空貨運單上的簽字,證明其接受航空貨運單正本背面的運輸條件和契約。

性質和作用


空運提單(Airway bill)與海運提單有很大不同,卻與國際鐵路運單相似。它是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重要的貨物運輸單據,是承托雙方的運輸合同,其內容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空運提單不可轉讓,持有空運提單也並不能說明可以對貨物要求所有權。
(一)空運提單是發貨人與航空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不僅證明航空運輸合同的存在,而且空運提單本身就是發貨人與航空運輸承運人之間締結的貨物運輸合同,在雙方共同簽署后產生效力,並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運單上所記載的收貨人後失效。
(二)空運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的已接收貨物的證明
空運提單也是貨物收據,在發貨人將貨物發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就會將其中一份交給發貨人(即發貨人聯),作為已經接收貨物的證明。除非另外註明,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並在良好條件下裝運的證明。
(三)空運提單是承運人據以核收運費的帳單
空運提單分別記載著屬於收貨人負擔的費用,屬於應支付給承運人的費用和應支付給代理人的費用,並詳細列明費用的種類、金額,因此可作為運費賬單和發票。承運人往往也將其中的承運人聯作為記賬憑證。
(四)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
出口時空運提單是報關單證之一。在貨物到達目的地機場進行進口報關時,空運提單也通常是海關查驗放行的基本單證。
(五)空運提單同時可作為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承辦保險或發貨人要求承運人代辦保險,則空運提單也可用來作為保險證書。
(六)空運提單是承運人內部業務的依據
空運提單隨貨同行,證明了貨物的身份。運單上載有有關該票貨物發送、轉運、交付的事項,承運人會據此對貨物的運輸做出相應安排。
空運提單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麵條款,其中一份交發貨人,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貨物的依據;第二份由承運人留存,作為記賬憑證;最後一份隨貨同行,在貨物到達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時作為核收貨物的依據。

主要內容


航空運單與海運提單類似也有正面、背麵條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會有自己獨特的航空運單格式。所不同的是,航運公司的海運提單可能千差萬別,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運單則大多借鑒IATA所推薦的標準格式,差別並不大。所以我們這裡只介紹這種標準格式,也稱中性運單。下面就有關需要填寫的欄目說明如下:
1.始發站機場:需填寫IATA統一制定的始發站機場或城市的三字代碼,這一欄應該和11欄相一致。
1A:IATA統一編製的航空公司代碼,如我國的國際航空公司的代碼就是999;
1B:運單號。
運輸流程
2.發貨人姓名、住址(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填寫發貨人姓名、地址、所在國家及聯絡方法。
3.發貨人賬號:只在必要時填寫。
4.收貨人姓名、住址(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應填寫收貨人姓名、地址、所在國家及聯絡方法。與海運提單不同,因為空運單不可轉讓,所以"憑指示"之類的字樣不得出現。
5.收貨人賬號:同3欄一樣只在必要時填寫。
6.承運人代理的名稱和所在城市(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 and City)。
7.代理人的IATA代號。
8.代理人賬號。
9.始發站機場及所要求的航線(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這裡的始發站應與1欄填寫的相一致。
10.支付信息(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欄只有在採用特殊付款方式時才填寫。
11A(C、E).去往(To):分別填入第一(二、三)中轉站機場的IATA代碼。
11B(D、F).承運人(By):分別填入第一(二、三)段運輸的承運人。
12.貨幣(Currency):填入ISO貨幣代碼。
13.收費代號:表明支付方式。
14.運費及聲明價值費(WT/VAL,weight charge/valuation charge):
此時可以有兩種情況:預付(PPD,Prepaid)或到付(COLL collect)。如預付在14A中填入"*",否則填在14日中。需要注意的是,航空貨物運輸中運費與聲明價值費支付的方式必須一致,不能分別支付。
15.其它費用(Other):也有預付和到付兩種支付方式。
16.運輸聲明價值(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在此欄填入發貨人要求的用於運輸的聲明價值。如果發貨人不要求聲明價值,則填入"NVD(No value declared)"。
17.海關聲明價值(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發貨人在此填入對海關的聲明價值,或者填入"NCV(No customs valuation)",表明沒有聲明價值。
18.目的地機場(Airport of Destination):填寫最終目的地機場的全稱。
19.航班及日期(Flight/Date):填入貨物所搭乘航班及日期。
20.保險金額(Amount of Insurance):只有在航空公司提供代保險業務而客戶也有此需要時才填寫。
21.操作信息(Handling Information):一般填入承運人對貨物處理的有關注意事項,如"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託運人提供活動物證明)"等。
22A--22L 貨物運價、運費細節。
22A.貨物件數和運價組成點(No. of Pieces RCP,Rate Combination Point):填入貨物包裝件數。如10包即填"10"。當需要組成比例運價或分段相加運價時,在此欄填入運價組成點機場的IATA代碼。
22B.毛重(Gross Weight):填入貨物總毛重。
22C.重量單位:可選擇公斤(kg)或磅(lb)。
22D. 運價等級(Rate Class):針對不同的航空運價共有6種代碼,它們是M(Minimum,起碼運費)、C (Specific Commodity Rates,特種運價)、S(Surcharge,高於普通貨物運價的等級貨物運價)、R(Reduced,低於普通貨物運價的等級貨物運價)、N (Normal,45公斤以下貨物適用的普通貨物運價)、Q(Quantity,45公斤以上貨物適用的普通貨物運價)。
22E.商品代碼(Commodity Item No.):在使用特種運價時需要在此欄填寫商品代碼。
22F.計費重量(Chargeable Weight):此欄填入航空公司據以計算運費的計費重量,該重量可以與貨物毛重相同也可以不同。
22G.運價(Rate/Charge):填入該貨物適用的費率。
22H.運費總額(Total):此欄數值應為起碼運費值或者是運價與計費重量兩欄數值的乘積。
22I. 貨物的品名、數量,含尺碼或體積(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 incl.Dimensions or Volume):貨物的尺碼應以厘米或英寸為單位,尺寸分別以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邊為基礎。體積則是上述三邊的乘積,單位為立方厘米或立方英寸。
22J.該運單項下貨物總件數。
22K.該運單項下貨物總毛重。
22L.該運單項下貨物總運費。
23.其它費用(Other Charges):指除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其它費用。根據IATA規則各項費用分別用三個英文字母表示。其中前兩個字母是某項費用的代碼,如運單費就表示為AW(Air Waybill Fee)。第三個字母是C或A,分別表示費用應支付給承運人(Carrier)或貨運代理人(Agent)。
24-26.分別記錄運費、聲明價值費和稅款金額,有預付與到付兩種方式。
27-28.分別記錄需要付與貨運代理人(Due Agent)和承運人(Due Carrier)的其它費用合計金額。
29.需預付或到付的各種費用。
30.預付、到付的總金額。
31.發貨人的簽字。
32.簽單時間(日期)、地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字。
33.貨幣換算及目的地機場收費紀錄。
以上所有內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運單,IATA也並未反對在運單中寫入其他所需的內容。但這種標準化的單證對航空貨運經營人提高工作效率,促進航空貨運業向電子商務的方向邁進有著積極的意義。

特性


(1)非物權證券(not a document lf title to the goods):空運提單不同於海運提單,它不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只是承運人發給託運人的貨物收據及運輸契約憑證而已。由於空運提單非貨物權利證券,所以實務上,貨物運抵目的地后,收貨人憑承運人的到貨通知及有關的證明提貨,並在提貨時在隨貨運到的空運提單上簽收,而不要求受貨人憑空運提單提貨。但託運人在貨物被受領以前,得憑其所持有的空運提單,指示承運人回運、停運、改運他處,或指示由目的地原受貨人以外的第三者受領。就此而言,空運提單可說是准物權證券。
(2)非流通證券(not a negotiable instrument):由於空運的速度很快,通常在託運人把空運提單寄達收貨人前,貨物就已經運到目的地,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透過轉讓裝運單來轉讓貨物的需要。因此海牙議定書雖規定不禁止簽發可流通的空運提單,但在實務上空運提單一般都印有“not negotiable”(禁止流通)的字樣。加之,空運提單屬於記名式(straight)提單,即在受貨人欄內特定的受貨人名稱及地址,而不採“to order of…onto order”(憑……指示交付)等字樣。所以,空運提單是一種不可轉讓的單證,出就不能成為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備運提單:空運提單於承運人收到貨物后即簽發,並非於裝上飛機后才簽發,提單上有“Received for Carriage”(收到待運)字樣,所以空運提單為務運提單。這對買方而言是一種危險,買方為獲得更好的保障,在信用證交易時,可要求銀行只能受理註明實際起飛日期戳章的空運提單。
(4)要式單證: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均規定空運提單應記載的內容,如不依規定記載,雖不影響運輸契約的成立,介不得享受公約上的利益,形式上承運人似有選擇的自由,而事實上熟不想減輕本身責任,以享受公約利益,故實質上空運提單是要式單證的一種。茲將空運提單與海運提單特性作一比較:
海運提單 空運提單
作為貨物收據 同左
作為運輸契約憑證 同左
為物權證券 非物權證券
大都為指示式(to order)都為記名式(straight)
可背書流通轉讓 不具流通性
憑單提貨 憑身分提貨(不必提示提單)

注意的問題


空運提單的簽發人
空運提單應由航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除非信用證明確規定,銀行拒絕接受由運輸行或並裝商簽發的空運提單。
空運提單的份數
空運提單一般為一式正本三份及副本若干份。第一份正本空運提單由航空承運人(航空公司)留底,第二份正本將隨同貨物一道交收貨人,第三份正本由承運人交託運人,託運人可憑此向銀行辦理出口押匯
空運提單的收貨人
由於只有空運提單所載的收貨人才有權提取貨物。因此,空運提單的收貨人名稱,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辦理,若信用證未規定收貨人,應以開證銀行為收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