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

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貨物,允許將貨物運至目的地,並交付給託運人的書面憑證。它是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的契約證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權證書的效用。

注意


填寫內容

(一)根據1993年7月1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⒈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⒉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⒊船舶名稱。
⒋託運人的名稱
⒌收貨人的名稱。
⒍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⒎卸貨港。
⒏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⒐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⒑運費的支付。
⒒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中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注意事項

(二)注意事項
⑴託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⑵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託運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THE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THE ORDER OF XX BANK)。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一般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託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⑷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繫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Ⅵ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⑸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⑹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⑺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註明。
⑻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一般需要與貨物出口時向當地海關申報的品名一致,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⑼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⑽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⑾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⑿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託發貨人墊付運費。
⒀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后,其餘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條款依據


提單背面印定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是雙方當事人處理爭議時的主要法律依據。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⑴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託運人”等關係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與託運人定有運輸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後者包括提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⑵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⑶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間的條款。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⑷包裝和標誌(PACKAGES AND MARKS)--要求託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如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⑸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併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併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⑹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於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並不須經託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託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⑺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託運人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
⑻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中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⑽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⑾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Ⅳ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託運人和託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提單分類


按不同的分類標準,提單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
第一類
按提單收貨人的抬頭分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是指提單上的收貨人欄中已具體填寫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提單所記載的貨物只能由提單上特定的收貨人提取,或者說承運人在卸貨港只能把貨物交給提單上所指定的收貨人。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提單指定的以外的人,即使該人佔有提單,承運人也應負責。這種提單失去了代表貨物可轉讓流通的便利,但同時也可以避免在轉讓過程中可能帶來的風險。
使用記名提單,如果貨物的交付不涉及貿易合同下的義務,則可不通過銀行而由託運人將其郵寄收貨人,或由船長隨船帶交。這樣,提單就可以及時送達收貨人,而不致延誤。因此,記名提單一般只適用於運輸展覽品或貴重物品,特別是短途運輸中使用較有優勢,而在國際貿易中較少使用。
2.不記名提單(Bearer B/L,or Open B/L,or Blank B/L)
提單上收貨人一欄內沒有指明任何收貨人,而註明“提單持有人”(Bearer)字樣或將這一欄空白,不填寫任何人的名稱的提單。這種提單不需要任何背書手續即可轉讓,或提取貨物,極為簡便。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誰持有提單,誰就可以提貨,承運人交付貨物只憑單,不憑人。這種提單丟失或被竊,風險極大,若轉入惡意的第三者手中時,極易引起糾紛,故國際上較少使用這種提單。另外,根據有些班輪公會的規定,凡使用不記名提單。在給大副的提單副本中必須註明卸貨港通知人的名稱和地址。
提單樣式
提單樣式
《海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者空白背書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記名提單雖然安全,不能轉讓,對貿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認為:由於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因此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記名提單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任何人持有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放貨,對貿易各方不夠安全,風險較大,很少採用。指示提單可以通過背書轉讓,適應了正常貿易需要,所以在實踐中被廣泛應用。背書分為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和空白背書(Endorsement in Blank)。前者是指背書人(指示人)在提單背面寫上被背書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簽名。後者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不寫明被背書人的名稱。在記名背書的場合,承運人應將貨物交給被背書人。反之,則只需將貨物交給提單持有人。
3.指示提單(Order B/L)
在提單正面“收貨人”一欄內填上“憑指示”(To order)或“憑某人指示”(Order of……)字樣的提單。這種提單按照表示指示人的方法不同,指示提單又分為託運人指示提單、記名指示人提單和選擇指示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只填記“指示”字樣,則稱為託運人指示提單。這種提單在託運人未指定收貨人或受讓人之前,貨物所有權仍屬於賣方,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託運人就是以議付銀行或收貨人為受讓人,通過轉讓提單而取得議付貨款的。如果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指示”,則稱為記名指示提單,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記“某某或指示”,則稱為選擇指示人提單。記名指示提單或選擇指示人提單中指名的“某某”既可以是銀行的名稱,也可以是託運人。
指示提單是一種可轉讓提單。提單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把它轉讓給第三者,而不須經過承運人認可,所以這種提單為買方所歡迎。而不記名指示(託運人指示)提單與記名指示提單不同,它沒有經提單指定的人背書才能轉讓的限制,所以其流通性更大。指示提單在國際海運業務中使用較廣泛。

第二類

按貨物是否已裝船劃分
1.已裝船提單(Shipped B/L,or On Board B/L)
已裝船提單是指貨物裝船後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根據大副收據簽發給託運人的提單。如果承運人簽發了已裝船提單,就是確認他已將貨物裝在船上。這種提單除載明一般事項外,通常還必須註明裝載貨物的船舶名稱和裝船日期,即是提單項下貨物的裝船日期。
由於已裝船提單對於收貨人及時收到貨物有保障,所以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根據國際商會1990年修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凡以CIF或CFR條件成立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應提供已裝船提單。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中,更是要求賣方必須提供已裝船提單。國際商會1993年重新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如信用證要求海運提單作為運輸單據時,銀行將接受註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定船隻的提單。
2.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貨待運提單又稱備運提單、待裝提單,或簡稱待運提單。它是承運人在收到託運人交來的貨物但還沒有裝船時,應託運人的要求而簽發的提單。簽發這種提單時,說明承運人確認貨物已交由承運人保管並存在其所控制的倉庫或場地,但還未裝船。所以,這種提單未載明所裝船名和裝船時間,在跟單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都不肯接受這種提單。但當貨物裝船,承運人在這種提單上加註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並簽字蓋章后,待運提單即成為已裝船提單。同樣,託運人也可以用待運提單向承運人換取已裝船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這種待運提單於19世紀晚期首先出現於美國,其優點在於:對託運人來說,他可以在貨物交承運人保管之後至裝船前的期間,儘快地從承運人手中取得可轉讓提單,以便融通資金,加速交易進程。而對於承運人來說,則有利於招攬生意,拓寬貨源。但這種提單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因待運提單沒有裝船日期,很可能因到貨不及時而使貨主遭受損失;另一方面,待運提單上沒有肯定的裝貨船名,致使提單持有人在承運人違約時難以向法院申請扣押船;第三,待運提單簽發后和貨物裝船前發生的貨損、貨差由誰承擔也是提單所適用的法律和提單條款本身通常不能明確規定的問題,實踐中引起的責任糾紛也難以解決。基於上述原因,在貿易實踐中,買方一般不願意接受這種提單。
隨著集裝箱運輸的發展,承運人在內陸收貨越來越多,而貨運站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貨物裝入集裝箱后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貨物質量不會受到影響。港口收到集裝箱貨物后,向託運人簽發“場站收據”,託運人可持“場站收據”向海上承運人換取“待運提單”,這裡的待運提單實質上是“收貨待運提單”。由於在集裝箱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已向兩端延伸,所以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集裝箱運輸中銀行還是可以接受以這種提單辦理貨款的結匯的。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貨物裝船前,承運人已經應託運人的要求籤發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的,貨物裝船完畢,託運人可以將收貨待運提單或者其他單證退還承運人,以換取已裝船提單,承運人也可以在收貨待運提單上加註承運船舶的船名和裝船日期,加註后的收貨待運提單視為已裝船提單。”
由此可見,從承運人的責任來講,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與“已裝船提單”是相同的。因為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從港口收貨時開始的,與非集裝箱裝運貨物從裝船時開始不同。跟單信用證慣例也允許接受集裝箱的“收貨待運”提單。但是在國際貿易的信用證仍往往規定海運提單必須是“已裝船提單”,使開證者放心。

第三類

按提單上有無批註劃分
1.清潔提單(Clean B/L)
在裝船時,貨物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未在提單上加註任何有關貨物殘損、包裝不良、件數、重量和體積,或其他妨礙結匯的批註的提單稱為清潔提單。
使用清潔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非常重要,買方要想收到完好無損的貨物,首先必須要求賣方在裝船時保持貨物外觀良好,並要求賣方提供清潔提單。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清潔運輸單據,是指貨運單據上並無明顯地聲明貨物及/或包裝有缺陷的附加條文或批註者;銀行對有該類附加條文或批註的運輸單據,除信用證明確規定接受外,當拒絕接受。”可見,在以跟單信用證為付款方式的貿易中,通常賣方只有向銀行提交清潔提單才能取得貨款。清潔提單是收貨人轉讓提單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也是履行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的必要條件。
中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由此可見,承運人一旦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在卸貨港卸下后,如發現有殘損,除非是由於承運人可以免責的原因所致,承運人必須負責賠償。
2.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
在貨物裝船時,承運人若發現貨物包裝不牢、破殘、滲漏、玷污、標誌不清等現象時,大副將在收貨單上對此加以批註,並將此批註轉移到提單上,這種提單稱為不清潔提單,中國《海商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可以在提單上批註,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實踐中承運人接受貨物時,如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據上作出記載,在正式簽發提單時,再把這種記載轉移到提單上。在國際貿易的實踐中,銀行是拒絕出口商以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的。為此,託運人應把損壞或外表狀況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或更換。習慣上的變通辦法是由託運人出具保函,要求承運人不要將大副收據上所作的有關貨物外表狀況不良的批註轉批到提單上,而根據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以使出口商能順利完成結匯。但是,承運人因未將大副收據上的批註轉移提單上,承運人可能承擔對收貨人的賠償責任,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應由託運人賠償。那麼,託運人是否能夠賠償,在向託運人追償時,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承擔很大的風險。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提單條款的規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證。所以,承運人不能憑保函拒賠,保函對收貨人是無效的,如果承、托雙方的做法損害了第三者收貨人的利益,有違民事活動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容易構成與託運人的串通,對收貨人進行欺詐行為。
由於保函換取提單的做法,有時確實能起到變通的作用,故在實踐中難以完全拒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複》中指出:“海上貨物運輸的託運人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的保函,對收貨人不具有約束力。不論保函如何約定,都不影響收貨人向承運人或託運人索賠;對託運人和承運人出於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雙方均有履行之義務。”承運人應當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處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輕心。

第四類

根據運輸方式不同劃分
1.直達提單(Direct B/L)
直達提單,又稱直運提單,是指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后,中途不經轉船,直接運至目的港卸船交與收貨人的提單。直達提單上不得有“轉船”或“在某港轉船”的批註。凡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者,必須使用這種直達提單。如果提單背麵條款印有承運人有權轉船的“自由轉船”條款者,則不影響該提單成為直達提單的性質。
使用直達提單,貨物由同一船舶直運目的港,對買方來說比中途轉船有利得多,它既可以節省費用、減少風險,又可以節省時間,及早到貨。因此,通常買方只有在無直達船時才同意轉船。在貿易實務中,如信用證規定不準轉船,則買方必須取得直達提單才能結匯。
2.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
轉船提單是指貨物從起運港裝載的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口換裝其他船舶轉運至目的港卸貨,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稱為轉船提單。在提單上註明“轉運”或在“某某港轉船”字樣,轉船提單往往由第一程船的承運人簽發。由於貨物中途轉船,增加了轉船費用和風險,並影響到貨時間,故一般信用證內均規定不允許轉船,但直達船少或沒有直達船的港口,買方也只好同意可以轉船。
按照海牙規則,如船舶不能直達貨物目的港,非中轉不可,一定要事先徵得託運人同意。船舶承運轉船貨物,主要是為了擴大營業、獲取運費。轉運的貨物,一般均屬零星雜貨,如果是大宗貨物,託運人可以租船直航目的港,也就不發生轉船問題。轉運貨物船方的責任可分下列3種情況:
⑴第一航程與第二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各自負責,互不牽連;
⑵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在貨物轉運后承擔費用,但不負責任;
⑶第一航程的承運人對貨物負責到底。
上述3項不同責任,須根據轉運的過程和措施不同而定。
3.聯運提單(Through B/L)
聯運提單是指貨物運輸需經兩段或兩段以上的運輸方式來完成,如海陸、海空或海海等聯合運輸所使用的提單。船船(海海)聯運在航運界也稱為轉運,包括海船將貨物送到一個港口后再由駁船從港口經內河運往內河目的港。
聯運的範圍超過了海上運輸界限,貨物由船舶運送經水域運到一個港口,再經其他運輸工具將貨物送至目的港,先海運后陸運或空運,或者先空運、陸運后海運。當船舶承運由陸路或飛機運來的貨物繼續運至目的港時,貨方一般選擇使用船方所簽發的聯運提單。
4.多式聯運提單(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
這種提單主要用於集裝箱運輸。是指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由一個承運人負責全程運輸,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所簽發的提單。提單內的項目不僅包括起運港和目的港,而且列明一程二程等運輸路線,以及收貨地和交貨地。
⑴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⑵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必須是國際海上運輸;
⑶多式聯運提單如果貿易雙方同意,並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可由承擔海上區段運輸的船公司、其他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無船承運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簽發;
⑷中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第八節“多式聯運合同的特別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制約著多式聯運。

第五類

按提單內容的簡繁劃分
1.全式提單(Long Form B/L)
全式提單是指提單除正面印就的提單格式所記載的事項,背面列有關於承運人與託運人及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由於條款繁多,所以又稱繁式提單。在海運的實際業務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這種全式提單。
2.簡式提單(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
簡式提單,又稱短式提單、略式提單,是相對於全式提單而言的,是指提單背面沒有關於承運人與託運人及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這種提單一般在正面印有“簡式”(Short Form)字樣,以示區別。簡式提單中通常列有如下條款:“本提單貨物的收受、保管、運輸和運費等事項,均按本提單全式提單的正面、背面的鉛印、手寫、印章和打字等書麵條款和例外條款辦理,該全式提單存該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代理處,可供託運人隨時查閱。”
簡式提單通常包括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和非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⑴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在以航次租船的方式運輸大宗貨物時,船貨雙方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首先要訂立航次租船合同,在貨物裝船后承租人要求船方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作為已經收到有關貨物的收據,這種提單就是“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因為這種提單中注有“所有條件均根據某年某月某日簽訂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或者注有“根據……租船合同開立”字樣,所以,它要受租船合同的約束。因為銀行不願意承擔可能發生的額外風險,所以當出口商以這種提單交銀行議付時,銀行一般不願接受。只有在開證行授權可接受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時,議付銀行才會同意,但往往同時要求出口商提供租船合同副本。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拒收租船合同項下的提單。
根據租船合同簽發的提單所規定的承運人責任,一般應和租船合同中所規定的船東責任相一致。如果提單所規定的責任大於租船合同所規定的責任,在承租人與船東之間仍以租船合同為準。
⑵非租船合同項下的簡式提單。為了簡化提單備制工作,有些船公司實際上只簽發給託運人一種簡式提單,而將全式提單留存,以備託運人查閱。這種簡式提單上一般印有“各項條款及例外條款以該公司正規的全式提單所印的條款為準”等內容。按照國際貿易慣例,銀行可以接受這種簡式提單。這種簡式提單與全式提單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類

按簽發提單的時間劃分
1.倒簽提單(Anti-dated B/L)
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託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完畢后,以早於貨物實際裝船日期為簽發日期的提單。當貨物實際裝船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若仍按實際裝船日期簽發提單,託運人就無法結匯。為了使簽發提單的日期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日期相符,以利結匯,承運人應託運人的要求,在提單上仍以信用證的裝運日期填寫簽發日期,以免違約。
簽發這種提單,尤其當倒簽時間過長時,有可能推斷承運人沒有使船舶儘快速遣,因而承擔貨物運輸延誤的責任。特別是市場上貨價下跌時,收貨人可以以“偽造提單”為借口拒絕收貨,並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承運人簽發這種提單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但是為了貿易需要,在一定條件下,比如在該票貨物已裝船完畢,但所簽日期是船舶已抵港並開始裝貨,而所簽提單的這票貨尚未裝船,是尚未裝船的某一天;或簽單的貨物是零星貨物而不是數量很大的大宗貨;或倒簽的時間與實際裝船完畢時間的間隔不長等情況下,取得了託運人保證承擔一切責任的保函后,才可以考慮簽發。
⒉順簽提單(Post-date B/L)
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託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提單。但是該提單上記載的簽發日期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即託運人從承運人處得到的以晚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的提單。由於順填日期簽發提單,所以稱為“順簽提單”
3.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貨物尚未裝船或尚未裝船完畢的情況下,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即信用證的有效期)即將屆滿,託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要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即託運人為了能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那裡借用的已裝船清潔提單。
這種提單往往是當託運人未能及時備妥貨物或船期延誤,船舶不能按時到港接受貨載,估計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可能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時,託運人採用從承運人那裡借出提單用以結匯,當然必須出具保函。簽發這種提單承運人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承、托雙方合謀對善意的第三者收貨人進行欺詐。簽發這種提單的後果:
⑴因為貨物尚未裝船而簽發提單,即貨物未經大副檢驗而簽發清潔提單,有可能增加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⑵因簽發提單后,可能因種種原因改變原定的裝運船舶,或發生貨物滅失、損壞或退關,這樣就會很容易地使收貨人掌握預借提單的事實,以欺詐為由拒絕收貨,並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要求,甚至訴訟。
⑶不少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判例表明,在簽發預借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不但要承擔貨損賠償責任,而且會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引免責條款的權利,即使該票貨物是因免責事項原因受損的,承運人也必須賠償貨物的全部損失。
簽發倒簽或預借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很大,由此引起的責任承運人必須承擔,儘管託運人往往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同樣不能約束收貨人。比較而言,簽發預借提單比簽發倒簽提單對承運人的風險更大,因為預借提單是承運人在貨物尚未裝船,或者裝船還未完畢時簽發的。中國法院對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的判例,不但由承運人承擔了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後果,賠償貨款損失和利息損失,還賠償了包括收貨人向第三人賠付的其他各項損失。
4.過期提單(Stale B/L)
過期提單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出口商在裝船后延滯過久才交到銀行議付的提單。按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第四十二條規定:“如信用證無特殊規定,銀行將拒受在運輸單據簽發日期后超過21天才提交的單據。在任何情況下,交單不得晚於信用證到期日。”二是指提單晚於貨物到達目的港,這種提單也稱為過期提單。因此,近洋國家的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有“過期提單也可接受”的條款(Stale B/L is acceptance)。

第七類

按收費方式劃分
1.運費預付提單(Freight Prepaid B/L)
成交CIF、CFR價格條件為運費預付,按規定貨物託運時,必須預付運費。在運費預付情況下出具的提單稱為運費預付提單。這種提單正面載明“運費預付”字樣,運費付后才能取得提單;付費后,若貨物滅失,運費不退。
2.運費到付提單(Freihgt to Collect B/L)
以FOB條件成交的貨物,不論是買方訂艙還是買方委託賣方訂艙,運費均為到付(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iion),並在提單上載明“運費到付”字樣,這種提單稱為運費到付提單。貨物運到目的港后,只有付清運費,收貨人才能提貨。
3.最低運費提單(Minimum B/L)
最低運費提單是指對每一提單上的貨物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所簽發的提單。如果託運人託運的貨物批量過少,按其數量計算的運費額低於運價表規定的起碼收費標準時,承運人均按起碼收費標準收取運費,為這批貨物所簽發的提單就是最低運費提單,也可稱為起碼收費提單。

第八類

按提單簽發的不同劃分
⒈ 船公司簽發的提單 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⒉ 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NVOCC B/L)
指由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運輸中,無船承運人通常為拼箱貨簽發提單,因為拼箱貨是在集裝箱貨運站內裝箱和拆箱,而貨運站又大又多倉庫,所以有人稱其為倉/倉提單(House B/L)。當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運輸代理行提單(House B/L)
運輸代理行提單是指由運輸代理人簽發的提單。在航運實踐中,為了節省費用、簡化手續,有時運輸代理行將不同託運人發運的零星貨物集中在一套提單上託運,而由承運人簽發給運輸代理行成組提單,由於提單隻有一套,各個託運人不能分別取得提單,只好由運輸代理人向各託運人簽發運輸代理人(行)的提單。由於集裝箱運輸的發展,運輸代理人組織的拼箱貨使用這種提單有利於提高效率,所以這種提單的使用正在擴展。
一般情況下,運輸代理行提單不具有提單的法律地位,它只是運輸代理人收到託運貨物的收據,而不是一種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故不能憑此向承運人提貨。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的規定,除非提單表明運輸行作為承運人(包括無船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出具的提單,或國際商會批准的“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聯合會”的運輸提單可以被銀行接受外,銀行將拒收這種提單。
船東提單和貨代提單的不同操作:
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對貨代,貨代對客戶,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應該可以發現從國外進口過來的貨物客戶手裡拿到的通常會是分單。這樣客戶就只會流轉在貨代之間,而在船公司那裡流轉的是貨代的信息,大家可以看我在3樓留言中的鏈接部分的流程圖。這也可以說是貨代出分單的一個好處,出分單還有以下一些好處:
⒈ 對於FOB條款,運費到付的業務,通常貨代都需要把主單的收貨人打給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後貨代出分單給客戶,將來代理會為其從收貨人那裡收取運費。船公司一方面在做運費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價格和報給客戶的價格之間的差價部分,如果只出主單,也不是很好處理。而代理卻可以非常方面地處理掉這個問題。
⒉ 對於DDU,DDP的業務,船公司只會負責把貨運到目的港,如果發貨人要求貨代做一條龍服務,這時貨代就需要出分單,主單出給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負責目的港清關、送貨甚至代墊稅金。這就是流行的門到門服務,只要客戶告訴我們你的貨物在哪裡,我們將從發貨人的門提貨直到送到收貨人的門。
⒊ 對於運往北非或南美的空運業務,由於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從成本角度考慮,通常貨代會選擇在DUBAI和MIAMI做中轉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貨物先運到這DUBAI和MIAMI,然後由貨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貨物運抵北非或南美。這時就需要把主單CONSING給貨代在這兩個港的代理,而貨代會出分單給客戶。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貨代之間緊密的國際合作,使得業務可以分段操作,而對於客戶確實全程的效果。
⒋ 對於三角貿易的業務,國內貨代會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單給自己,然後出一套發貨人是供應商,收貨人是中間商的分單;然後在中間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單的發貨人是中間商,收貨人是實際目的港的收貨人的提單。
⒌ 對於幾個客戶的小貨合起來拼一個集裝箱到同一個目的港,這時貨代會採取一主掛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單的收貨人CONSIGN給目的港的代理,然後出幾個分單給每個客戶,分單號編為001A,001B,001C...,將來目的港的代理會把這個集裝箱提出來,客戶在目的港憑藉分單清關完畢去提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貨物。
總之,出分單可以說是貨代之間合作走向國際化的一種表現,是貨代行業完善服務、更好地服務於客戶和滿足於客戶的一種表現。我想應該還有其它的用處,歡迎大家補充。

特殊提單

1.合併提單(Omnibus B/L)
合併提單是指根據託運人的要求,將同一船舶裝運的同一裝貨港、同一卸貨港、同一收貨人的兩批或兩批以上相同或不同的貨物合併簽發一份提單。託運人或收貨人為了節省運費,常要求承運人將本應屬於最低運費提單的貨物與其他另行簽發提單的貨物合併在一起只簽發一份提單。
2.並裝提單(Combined B/L)
這是將兩批或兩批以上品種、質量、裝貨港和卸貨港相同,但分屬於不同收貨人的液體散裝貨物並裝於同一液體貨艙內,而分別為每批貨物的收貨人簽發一份提單時,其上加蓋有“並裝條款”印章的提單,稱為並裝提單。在簽發並裝提單的情況下,應在幾個收貨人中確定一個主要收貨人(通常是其中批量最大的收貨人),並由這個主要收貨人負責分攤各個收貨人應分擔的貨物自然損耗和底腳損耗。
3.分提單(Separate B/L)
這是指承運人依照託運人的要求,將本來屬於同一裝貨單上其標誌、貨種、等級均相同的同一批貨物,託運人為了在目的港收貨人提貨方便,分開簽多份提單,分屬於幾個收貨人,這種提單稱為分提單。只有標誌、貨種、等級均相同的同一批貨物才能簽發分提單,否則,會因在卸貨港理貨,增加承運人理貨、分標誌費用的負擔。分提單一般除了散裝油類最多不超過5套外,其他貨物並無限制。
4.交換提單(Switch B/L)
是指在直達運輸的條件下,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承諾,在某一約定的中途港憑在啟運港簽發的提單另換髮一套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但仍以原來的託運人為託運人的提單,並註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單,另換髮以該中途港為啟運港的提單”或“Switch B/L”字樣的提單。
當貿易合同規定以某一特定港口為裝貨港,而作為託運人的賣方因備貨原因,不得不在這一特定港口以外的其他港口裝貨時,為了符合貿易合同和信用證關於裝貨港的要求,常採用這種變通的辦法,要求承運人簽發這種交換提單。
5.艙面貨提單(On Deck B/L)
艙面貨提單又稱甲板貨提單。這是指貨物裝於露天甲板上承運時,並於提單註明“裝於艙面”(On Deck)字樣的提單。
6.包裹提單(Parcel Receipt B/L)
適用於少量貨物、行李或樣品等。
7.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
集裝箱提單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下主要的貨運單據,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后而簽發給託運人的提單。

作用


1.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簽發給託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並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
是託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承運人之所以為託運人承運有關貨物,是因為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以提單作為運輸契約的憑證。
3.貨權憑證。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並且享有佔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

流通性


海運提單作為貨權憑證,只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就可以轉讓,轉讓的方式有兩種:空白背書和記名背書。但提單的流通性小於匯票的流通性。其主要表現為,提單的受讓人不像匯票的正當持票人那樣享有優於前手背書人的權利。具體來說,如果一個人用欺詐手段取得一份可轉讓的提單,並把它背書轉讓給一個善意的、支付了價金的受讓人,則該受讓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不能以此對抗真正的所有人。相反,如果在匯票流通過程中發生這種情況,則匯票的善意受讓人的權利仍將受到保障,他仍有權享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鑒於這種區別,有的法學者認為提單隻具有“准可轉讓性”Quasi-negotiable。

操作流程


海運提單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貨權憑證(在一些交易中由於出現特殊情況,也會出現問題)。賣方(發貨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船方)后,承運人向賣方開具一套提單。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后,可通過銀行(跟單L/C或托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通過郵遞,或者通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后,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后,銀行審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