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縣人民政府

國家行政機關

新昌縣人民政府是新昌縣的國家行政機關。

主要職責


(一)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方針政策規定和決策部署情況。
(二)組織起草或審核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負責起草縣政府重要報告、彙報材料和主要領導講話等文稿,受理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請示縣政府的公文,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受縣政府委託或交辦,組織有關協調工作。
(三)負責縣政府政策研究,研究謀划全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供縣政府決策參考。根據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重點和縣政府領導指示,組織和參與調查研究,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四)負責縣政府領導批示的辦理、督辦工作。
(五)協助縣政府黨組開展全縣政府系統自身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政府系統績效管理工作。
(六)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和組織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實施會議決定事項。
(七)負責縣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和縣政府領導的重要活動安排。
(八)負責人大和政協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組織辦理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的有關問題。
(九)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推進、監督檢查全縣政務公開工作。
(十)負責縣政府值班值守工作。
(十一)組織協調全縣反走私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縣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重大外事活動的組織和縣領導的重要外事活動安排。負責規範本地區涉外管理工作,處理涉外事項。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