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75條明確規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給有過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帶來的負面影響,能夠平等地享有與其他正常人一樣的權利,使其真正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關於封存的對象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適用主體為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注意的是,年齡標準中強調“犯罪時”,說明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針對的是發生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說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在判決時已滿十八周歲,也應對該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適用範圍
即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具體包括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驅逐出境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
對查詢的主體、查詢的目的進行了限定
即為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關單位對犯罪記錄進行查詢的,需依據“國家規定”。該“國家規定”有嚴格的限定,僅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人性化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保護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體現了中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數情形屬於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於一時衝動而誤入歧途,主觀惡性較小,經過教育和改造,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所以法律理應對其從寬處罰。這一制度能讓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國家和法律對他給予的道義體恤和人性溫暖,從而喚起其發自內心的感動與悔悟,這相比嚴厲的懲罰更有助於真正達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淡化前科制度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淡化“前科”,對未成年犯的復學、就業以及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從另一角度來看,前科本身也是一種“制度性歧視”。前科本身附設了一種“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籤效應”,使未成年人長期遭受來自司法和社會的負面評價,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導致為實現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矯治和社會回歸的目標束之高閣。將未成年罪犯的犯罪記錄封存,有利於弱化其“標籤”心理,對今後的學習就業等均不會造成影響,使其重獲生活的勇氣和信心,更好地回歸社會、防止再犯;有利於其更好的就業、升學和促進家庭親屬關係的和睦。因此在法律上正式確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讓這些“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能像其他正常人一樣融入社會而不至於受到任何歧視,而這對於很多在未成年時期犯過罪受到法律追究的人來說,至關重要。
契合世界立法潮流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趨勢,順應了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歷史潮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中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並在適當的時候加以銷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也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能讓第三方利用,也不得在其後的成人訴訟案件中加以引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如今是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處理的普遍做法。我國作為這兩項國際公約的簽署國,也有義務逐步完善國內現行法律體系,建立起與國家承諾一致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中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有待完善:
第一,將前科記錄封存的範圍擴大到所有未成年人犯罪;
第二,將刑法和其他法律中與犯罪記錄消滅效果有關的內容納人未成年人犯罪訴訟特別程序中;
第三,對未成年人前科記錄的查閱規定作更加明確、具體的限制;
第四,規定服刑期滿一定期限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申請消滅前科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