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未成年人犯罪(英文:Juvenile delinquency,又稱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各國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大部份國家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有特別規定,但部分地區如香港則規定在未成年人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成年人看齊。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基本定義


未成年人犯罪
定義: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刑法條文


中國《刑法徠》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對情節惡劣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我國的未成年犯關押於少管所

法規修正


2020年4月2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意見》。意見明確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的五種行為、應當從重處罰的九種情形等。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20年12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少年非行


(英語:Juvenile delinquency,又稱:青少年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各地常見的社會問題之一。大部份國家地區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有特別規定,但部份地區如香港則規定在未成年人的若觸犯嚴重罪行(如謀殺等)將需以普通法律作規範,與成年人看齊。

量刑指導意見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們心智發育還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還不健全有關。因此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按照法律規定,盡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重回人生正軌。
但是,同樣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質、手段、後果、情節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異,因此,必須注意區別對待,體現“寬容但不縱容”的精神。對確因年幼無知或者一時失足犯罪的,要盡量教育挽救;但對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屢教不改的,必須依法懲處。懲處也可謂是一種特殊的教育。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簡介


2020年5月7日,九部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簽意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
2021年1月20日上午,最高法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審判工作的意見》,重新界定少年法庭的受案範圍。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介紹,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嚴重惡性犯罪該嚴的依法從嚴,保持司法震懾。2020年前11個月,檢察機關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4萬人,起訴2.93萬人。對涉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訴,檢察機關依法寬緩到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率38.1%,不起訴率32%,附條件不起訴率19.9%,同比分別上升4個、8個和7.8個百分點。
2021年5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的2021年1至3月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顯示,一季度,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875人,同比上升45.5%;不捕4448人,不捕率為43.1%,同比增加9.4個百分點,高於總體刑事犯罪不捕率16.1個百分點。同期,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9083人,同比上升50.5%。

司法解釋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媒體評論


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惡性犯罪時有發生,觸目驚心。而根據修改前的刑法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更令人痛心的是,有的孩子犯罪后因未到刑事責任年齡免於刑罰,多年後居然再度犯案,且手法更加殘暴。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規定作出調整。12至14周歲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等犯罪,將不再是刑事“免責人群”。讓這些犯下重罪的“小惡魔”們受到應有的制裁。
事前的預防,永遠好過事後的懲治。這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偏常行為實施分級預防,進一步完善專門教育。
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問題孩子”,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是法律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唯有凝聚全社會力量,完善教育機制、加強心理干預、守牢法律底線,才能更好護航孩子身心健康,讓祖國的花朵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