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汽車

總質量不超過3.5t的車輛

輕型汽車一般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分類依據


根據機動車輛分類標準GB/T 15089-1994:
輕型汽車是指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M1類、M2類和N1類車輛。
M1類車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的載客車輛。
M2類車輛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除駕駛員座位外,乘客座位超過8個,且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5t的載客車輛。
N1類車輛指至少有四個車輪,或有三個車輪且廠定最大總質量超過1t,廠定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t的載貨車輛。
2001年7月3日,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准,汽車分類的兩個新國標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對外發布,2002年3月1日正式實施,代替了GB/T3730.1-1988和GB/T15089-1994。新頒布的兩個新國標在按用途劃分的基礎上,建立了乘用車和商用車概念,尤其是在轎車的劃分上改革較大,解決了管理和分類的矛盾,是和國際接軌的標準。

分類


新的分類標準將汽車分為8類,其中涉及到輕型汽車的有:
輕型貨車:1.8噸
輕型貨車
輕型貨車
輕型客車:3.5米
輕型越野車:GA5噸,GA為依越野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
輕型自卸汽車:GA6噸,GA為依公路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
輕型半掛車:GA7.1噸,GA為依公路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

排放標準


2020年5月15日,生態環境部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實施有關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國範圍實施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禁止生產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進口輕型汽車應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對2020年7月1日前生產(機動車合格證上傳日期)、進口(貨物進口證明書籤注運抵日期)的國五排放標準輕型汽車,增加6個月銷售過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許在全國尚未實施國六排放標準的地區(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區,以及山西、內蒙古、四川、陝西等省份公告已實施國六排放標準以外的地區)銷售、註冊登記。
同時,公告表示,輕型汽車國六排放標準顆粒物數量(PN限值)6.0×1012個/千米過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調整為2021年1月1日前。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的國六排放標準輕型汽車,PN限值應符合6.0×1011個/千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