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型客車
輕型客車
輕型客車在2005年之前,是指車長大於3.5米、小於7米的載客汽車,從2005年開始,全國汽車行業的統計工作歸口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汽車行業實行新的車型統計分類,根據新的車型統計分類,輕型客車指不超過9座的客車。
原車型統計分類是1988年依照GB/T3730.1-88制訂的,分為三大類,即載貨汽車、客車和轎車,各類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進行了細分類,具體為:
載貨汽車,分為(按照總質量劃分):
1、重型載貨車(總質量>14噸);
2、中型載貨車(6噸<總質量≤14噸);
3、輕型載貨車(1.8噸<總質量≤6噸);
4、微型載貨車(總質量≤1.8噸)。
客車,分為(按照車身長度劃分):
1、大型客車(車長>10米);
2、中型客車(7米<車長≤10米);
3、輕型客車(3.5米<車長≤7米);
4、微型客車(車長≤3.5米)。
轎車,分為(按照排量劃分):
1、高級轎車(排量>4升);
2、中高級轎車(2.5升<排量≤4升);
3、中級轎車(1.6升<排量≤2.5升);
4、普通級轎車(1.0升<排量≤1.6升);
5、微型轎車(排量≤1.0升)。
由於我國在汽車管理上按照底盤的生產權分為整車企業和改裝車企業,公布的汽車產銷量是整車企業的產銷量,它包括了整車企業外賣底盤商品量的數量,也可以說整車企業賣給改裝車企業的底盤數量在月度統計中是按照整車來統計的,因此在載貨汽車和客車中,包含載貨汽車和客車底盤的數量。另外,由於產品管理上的原因,個別車型如上海通用的別克GL8、廣州本田的奧德塞、北京吉普中的部分切諾基,目前還是按照轎車來統計。前幾年我國還出現的“准轎車”,其本應屬於轎車產品但因管理上的規定我們將其歸入輕型客車中統計。如浙江吉利、躍進集團的等產品。隨著管理的逐步到位,這些產品也逐步納入轎車中統計,截至 2004年7月,全國“准轎車”歸入輕型客車統計的情況已經全部消除。
新的車型統計分類是在參考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兩個國家標準,結合我國汽車工業的發展狀況制訂的。它大的分類基本與國際較為通行的稱謂一致,分為乘用車和商用車兩大類,由於各國在車型細分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對於乘用車和商用車之下的細分類是按照我國自身的特點進行劃分的。新分類具體為:
乘用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徵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它也可以牽引一輛掛車。
與舊分類相比,乘用車涵蓋了轎車、微型客車以及不超過9座的輕型客車,而載貨汽車和9座以上的客車全部不屬於乘用車。有一類特殊情況,即我們考慮部分車型如金杯海獅同一長度的車既有9座以上的,又有9座以下的,在實際統計中,該車均列為商用車,在以下商用車的解讀中不再重複敘述。
乘用車下細分為基本型乘用車、多功能車(MPV)、運動型多用途車(SUV)、和交叉型乘用車四類,它是根據現階段我國汽車工業發展的特點進行區別劃分的。
它的概念等同於舊標準中的轎車,但在統計範圍上又不同於轎車,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將舊標準轎車中的部分非轎車品種如GL8、奧德塞、切諾基排除在基本型乘用車外,而原屬於輕型客車中的“准轎車”列入了基本型乘用車統計,由於這些特殊的車型產銷數量不是很大,對於分析基本型乘用車的市場發展趨勢影響不大。
與後面提到的運動型多用途車(SUV)一樣,都屬於近年來行業引進的外來稱謂,英文名稱為multi-purpose vehicle,它是集轎車、旅行車和廂式貨車的功能於一身,車內每個座椅都可以調整,並有多種組合方式,前排座椅可以180度旋轉的車型。近年來我國汽車工業發展迅速,該車型已有較多的企業生產,如上海通用的GL8、東風柳州的風行和江淮的瑞風,而一些企業生產的類似產品在實際統計中可能也列入多功能車統計。該車型在舊標準中部分列入轎車統計,部分列入了輕型客車統計。
英文名稱sport utility vehicle,該車型起源於美國,這類車既可載人,又可載貨,行駛範圍廣泛,驅動方式應為四輪驅動。近幾年我國輕型越野車和在皮卡基礎上改裝的運動型多用途車發展較快,但在驅動方式上不一定是四輪驅動,行業在分析市場時一般將這幾類產品放到一起,本次分類改革我們也將這幾類車型統一歸為運動型多用途車(SUV)類,因此我國的此類產品範圍要廣於國外。同時為了方便了解我國汽車的發展狀況,我們在運動型多用途車(SUV)下又按照驅動方式不同分為四驅運動型和二驅運動型多用途車。
是指不能列入上述三類外的其他乘用車,這部分車型主要指的是舊分類中的微型客車,今後新推出的不屬於上述三類的車型也列入交叉型乘用車統計。
上述四類車型又分別按照廂門、排量、變速箱的類型和燃料類型進行了細分。
商務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徵上用於運送人員和貨物的汽車,並且可以牽引掛車,乘用車不包括在內。
相對舊分類,商用車包含了所有的載貨汽車和9座以上的客車。在舊分類中,整車企業外賣的底盤是列入整車統計的,在新分類中,我們將底盤單獨列出,分別為客車非完整車輛(客車底盤)和貨車非完整車輛(貨車底盤)。商用車分為客車、貨車、半掛牽引車、客車非完整車輛和貨車非完整車輛,共五類。
在設計和技術特徵上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的商用車輛,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9座。
新分類中的客車含義要小於舊分類中的客車,原因為:9座及以下的列入了乘用車,底盤單獨列出為客車非完整車輛。
在客車細分類中,我們先後按照車身長度、用途和燃料類型進行了細分類,由於車身長度按照米數來細分的,因此統計信息更加詳細,又可以按照舊分類中的大、中、輕型客車的劃分標準進行歸類;列出各用途客車,有利於進行細分市場的分析。
一種主要為載運貨物而設計和裝備的商用車輛,它能否牽引一掛車均可。
與新分類的客車類似,新分類的貨車含義也小於舊分類中的載貨汽車,對應關係為舊分類載貨汽車=新分類中的(貨車+半掛牽引車+貨車非完整車輛)。
貨車的細分是按照總質量、用途和燃料類型來細分的。
裝備有特殊裝置用於牽引半掛車的商用車輛。
我國加入WTO后,港口運輸量日益增大,為半掛牽引車的發展提供了機遇,近年來,該車型發展很快。在舊分類中,半掛牽引車是列入載貨汽車統計的,沒有單獨列出,新分類是作為商用車的一大類單獨列出的。
對於半掛牽引車,車輛分類依據的質量是處於行駛狀態中的半掛牽引車的質量,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質量(如果有的話)的和。
客車非完整車輛和貨車非完整車輛:分別指客車底盤和貨車底盤,客車非完整車輛按照長度進行細分,貨車非完整車輛按照總質量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