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於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8年7月21日發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共計4章30條。

現行版本根據2017年3月2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實施背景


對外承包工程,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形式之一。但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發展,一些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資金、技術、管理能力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的條件難以適應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需要,守法意識和嚴格履約的意識薄弱;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侵害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健康發展,也關係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以及與工程項目所在國家的政治、經貿關係。國務院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便制定了本條例。

發布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527 號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條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7號)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已經2008年5月7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
第四條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應當遵守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第二章 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第八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工程建設類單位還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對外承包工程的經歷;
(三)有與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防範能力;
(四)有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和較大事故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五)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約行為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中央企業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稱中央單位)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以外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請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的情況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第三章 對外承包工程活動
第十一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布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
第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不得進行商業賄賂。
第十三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四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的,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不得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
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並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 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併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第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第十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並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九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
前款規定的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下列費用:
(一)外派人員的報酬;
(二)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
(三)依法應當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第二十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接受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預防和處置並重的原則,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統計部門的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建立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的;
(二)沒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未根據所承包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並落實所需經費的;
(三)未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的;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及時、妥善處理的。
第二十六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的;
(二)未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或者未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
(三)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的;
(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
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前款規定的數額對分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或者發生較大事故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
(二)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
第二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存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未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擅自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承包工程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對外承包工程涉及的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人員出入境、海關以及稅收、外匯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以投標、議標方式參與報價金額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規定標準以上的工程項目的,其銀行保函的出具等事項,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承包特定工程項目,或者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部等有關部門確定的特定國家或者地區承包工程項目的,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十三條 中國內地的單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承包工程項目,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國政府對外援建的工程項目的實施及其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檢查


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開展落實《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專項檢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外事辦公室、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資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快速發展,規模日益擴大。2009年,對外承包工程逆勢而上,取得了很好的成績,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充分肯定。今年以來,此項業務繼續保持良好發展態勢。
2008年9月1日,《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7號,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級政府部門、廣大企業認真學習貫徹《條例》,企業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強化規範經營,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面對金融危機,沉著應對、積極拼搏,主動調整經營戰略,推動對外承包工程在逆勢中迅速企穩,繼續保持較好較快發展,為穩外需、保增長、促就業做出了積極貢獻。
當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及對外承包工程近年來的穩健發展已為此項業務進一步轉變增長方式營造了更加寬鬆和適宜的環境。新形勢要求我們在繼續應對危機,保持業務平穩較快發展的同時,通過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貫徹《條例》,不斷完善對業務的促進與規範,增強業務發展的科學性,更好地處理當前與長遠,規模與質量,速度與效益的關係,將工作重心進一步向轉變增長方式上轉移,不斷推動此項業務又好又快發展。
為此,商務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安全監管總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決定組織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商務、外事、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資、安全監管主管部門和駐外使(領)館,於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全國範圍內,以“推動業務科學發展、加快轉變增長方式、強化規範經營、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業務促進”為目標,開展貫徹落實《條例》情況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目標
通過專項檢查,一是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培訓和貫徹力度,使各企業和各有關方面進一步加深對《條例》作為業務科學發展法律支撐和規範管理法律依據的綱領性文件的理解,提高對《條例》在規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發展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的認識,充分發揮《條例》對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實施品牌戰略、開拓國際市場的指導作用;二是進一步增強和提高有關企業認真學習領會並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通過原原本本地學習《條例》,熟悉《條例》內容,認真對照檢查,自覺糾正和消除經營管理中的偏差和隱患,進一步強化規範經營,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三是匯總梳理業務發展和企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充分發揮各部門、各地方及各有關方面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集中力量依據《條例》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業務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體制;四是將工作重心進一步向轉變增長方式上轉移,提高業務整體水平和技術含量,增強業務發展的科學性和可持續性。
二、對照檢查內容
企業應按照《條例》規定逐條對照檢查貫徹落實情況,重點包括:未獲得經營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未辦理項目投(議)標許可;不服從行業組織協調;未履行合同規定按期保質實施項目;轉包或層層分包項目;未與派出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未落實質量安全生產責任。
三、檢查方式
中央企業在有關部門監督下開展自查。地方企業在註冊地省級、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監督下自查。駐外使(領)館對國內企業在駐在國開展承包工程情況進行一線檢查。
有關部門對企業自查、地方檢查、境外項目情況進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部門、地方、駐外使(領)館要指導、督促企業正確認識開展專項檢查的意義和目的。各級政府部門、企業要成立工作組,指定聯繫人,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各級政府部門對企業落實《條例》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認真梳理、歸納、總結,指導、督促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對於企業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對於自覺貫徹落實《條例》的企業給予表彰;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又未及時整改的企業進行查處。
同時,各部門、地方要採取多種形式,引導、利用各種媒體積極宣傳《條例》和企業貫徹落實《條例》取得的成果。對外承包工程商會要設立投訴部門和電話,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將受到表彰和處罰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專項檢查期間每月30日前向商務部和有關部門報送專題工作簡報,抄送承包商會,通報各項工作落實、進展情況,總結成功經驗和企業自覺貫徹落實《條例》等情況。
五、具體安排
(一)深入學習階段(2010年5月)
企業在各級政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指導、監督下,開展學習《條例》活動。
(二)完善提高階段(2010年6月-2010年11月)
企業按照《條例》規定逐一對照檢查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原因,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提出政策建議,並形成總結報告。9月30日前,中央企業將總結報告報送承包商會;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地方企業總結報告進行梳理、匯總後通報承包商會;境外企業總結報告由駐在國使(領)館(經商處)匯總後通報承包商會,抄送相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承包商會組成工作組赴企業、地方、有關國家進行抽查,並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對中央企業進行表彰、查處。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地方企業進行表彰、查處。有關表彰、查處情況通報承包商會。承包商會將受到表彰、查處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
(三)分析總結階段(2010年12月)
承包商會對中央、地方、境外企業總結報告及對企業的表彰、查處情況進行梳理、匯總後報送商務部和有關部門。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製訂相應的規範、促進和保障措施並報送商務部和有關部門。
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檢查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研究相應的促進和保障措施,起草總結報告報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條例解讀


對外承包工程,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來,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發展很快,這對於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貿關係,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完成營業額211.7億美元,同比增長28.6%;新簽合同額467.8億美元,同比增長50.3%。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累計完成營業額2276億美元,簽訂合同額3763億美元。儘管如此,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總體水平仍然比較低,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資金、技術、管理能力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的條件難以適應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需要,守法意識和嚴格履約的意識薄弱;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侵害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健康發展,也關係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以及與工程項目所在國家的政治、經貿關係。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國務院特制定了本條例。
該條例規定了對外承包工程的促進機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制度,在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保障、保護外派人員合法權益方面規定了制度和措施,就保障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應該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領域法律建設上的里程碑,對於提高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所以說,該《條例》的推出是必要的、適時的。
該條例針對工程項目分包中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較為突出的實際情況,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境內單位。
通過仔細閱讀《條例》,我覺得我們要特別關注以下幾點:
一、對外承包工程資格:
《條例》確立了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制度,從法人資格、資金、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安全防範能力、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對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做了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類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體現了適度從嚴的原則。今後,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為了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動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二、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保障:
針對對外承包工程中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包括: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並落實所需經費;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並接受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在境外發生的突發事件,並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布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三、外派人員合法權益:
《條例》第16條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履行用人單位義務”。
在對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並往往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由此,《條例》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就包括上述內容。
《條例》在保護外派人員的合法權益上,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一是,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併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二是,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並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前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之間並不需要簽訂勞務合同,所以,這一新規定需要企業重視並適應。簽訂勞務合同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對企業來講,勢必提高有關的人力成本。三是,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以及依法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四、對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樹立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良好形象。為此,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針對工程項目分包中質量和安全生產問題較為突出的實際情況,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境內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三是,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並負責監督。
五、對外承包工程的促進機制:
條例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對外承包工程的促進機制:一是,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二是,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三是,規定了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在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方面的職責,包括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六、 《條例》中規章制度的落實保障
為了保障各項制度措施切實得到遵守,條例對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未建立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以及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外,還包括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還可以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
總之,《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第一次發布的規範對外承包工程的法律文件,學好《條例》,對於我們這些外經貿企業更好地實施“走出去”戰略,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意義。在未來幾年內,我們要緊緊抓住市場機遇,繼續擴大業務規模,進一步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提高綜合服務能力和管理能力,向更廣闊的市場發展,同時還要提高我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努力建設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
工程資格制度
對外承包工程,是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形式之一。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為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條例明確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境內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
條例還規定,商務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布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對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條例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商務部的許可,而用人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併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並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及時存繳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以及依法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